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管理办法

发布:2024-03-13 15:24:59

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证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保管,并按规定按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的年检

第二条基金会公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需盖印章的由秘书长负责。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后加盖印章。

第三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计划财务保管。

第四条基金会证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出现遗失、损坏或违规事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证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新的证书,刻制新的印章。

第六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证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七条基金会证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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