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及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通过省财政划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在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名额时,学校将综合考虑学院学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原则上在一等奖学金或班级(专业)综合测评排名第一名的学生中选拔。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初,在学生做好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加以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学工组初审,将建议名单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后提交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则上,国家奖学金与校特别荣誉奖学金、校一等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则以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