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书记夏宝龙同志对高校文明寝室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全面深化文明寝室创建要求的通知》,为了贯彻文明寝室的精神,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宿舍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 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行李箱统一放置在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四条 寝室内书本等学习用品和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统一、美观。
第五条 寝室内不得使用例如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若在寝室检查中被查出,现予以警告,再次发现后没收处理。
第六条 宿舍寝室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阳台处。
第七条 夏季不用的垫被、盖被、棉衣等须包裹捆扎好,装入行李袋放置于指定的货架上或衣橱内。
第八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宿舍寝室的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允许各寝室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
第九条 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水龙头等公用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条 本院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后勤宿管人员的管理,各年级宿舍楼学生应当协助本年级其他寝室的同学做好寝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寝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做好本室同学并协调与外室同学间的友爱、互助关系,带领本室同学共创文明。寝室长由本寝室学生选定。
第十二条 各寝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宿舍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每周末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三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护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不准在宿舍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
第十五条 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嬉闹及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外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公序良俗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十八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学,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十九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完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擅自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等违章电器。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池)、便池内乱扔杂物。及时清理浴室内掉落的头发等杂物,防止地漏下水管堵塞。凡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堵塞的,疏通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任何物品。
第二十五条 男女生严禁进入异性寝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的寝室就寝,严禁夜不归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不达标寝室、文明寝室。
第二十九条 凡被评为“文明寝室”的,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
第三十条 凡未能达标的寝室,或者在学生处组织的寝室检查中被查出使用违禁电器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取消学年内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有违反管理规章制度任何一条的将取消文明评比资格。
第三十二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用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公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依据学生手册相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生宿舍内查出违章使用的电器,无论使用人在场与否,使用与否,一律视为使用,并严格按相关校纪予以处理。凡接到违章处理通知单的住宿生,必须在接到通知的三天内到学工办说明情况,否则将按有关校纪直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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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在宿舍内违纪违章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学工办汇报。违章者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及一切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通报批评,其中,学生党员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六章 学生宿舍卫生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地面清洁光亮,无垃圾、无污垢。(20分)
第三十六条 墙面清洁,室内无乱贴乱画,无浮灰、吊灰和蜘蛛网。(10分)
第三十七条 门窗玻璃清洁明亮。(10分)
第三十八条 被褥、枕头干净,叠放统一整齐。(20分)
第三十九条 桌椅、书柜等物品摆放统一整齐。(10分)
第四十条 鞋子放置和衣物挂置统一整齐。(10分)
第四十一条 卫生间干净,洗漱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面、卫生洁具等清洁明亮。(12分)
第四十二条 门锁好,无手机、钱包等乱放现象,无私拉乱接电线,房间内无人不得使用充电器充电。(8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所发规章制度,有与本规定相悖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学工办
2016年3月4日
浙江省高校公寓环境卫生基本标准
1.室内打扫清洁,地面无垃圾无杂物。
2.桌面、台面物品放置简洁、整齐。
3.衣物、鞋子及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床铺整洁、被子叠方正、床帷需打开。
5.窗门墙角无积灰、蛛网。
6.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7.不从事影响社区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8.学生公寓有必要的洗衣、物品存放、衣被晾晒场所和设施。
9.在学生公寓区建有学习生活、党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公寓文化活动等工作阵地。
10.公寓管理规范,门厅、楼道、走廊、时事宣传栏、公告栏等公共场所布置高雅、舒适、整洁、美观,有校园文化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