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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中德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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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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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事项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院的进程,更好地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浙教工(200422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科技学院《浙江科技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院党(2007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院政发〔20111】的有关规定,制订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一、学院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学院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校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真实、公正、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加强对权力运用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

推行学院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准确可靠;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有利于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学院信息公开的重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学院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要广泛发动教职工关心、参与、支持、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让教职工知院情、参院政、议院事,真正成为学院的主人。

(五)坚持整改的原则。对学院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六)坚持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除《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外,其他事务原则上都应公开。


二、学院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学科建设。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学科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情况。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三)教学工作。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立项、成果申报情况。各种教学奖励的评选条件、推荐情况。

(四)科研工作。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情况,纵横向科研经费数额。科研获奖情况。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的情况。

(五)成教工作。成人教育的办学点情况、组织教学情况、收入情况。

(六)人事工作。系、部负责人的任免情况、人事调动情况、职称评聘的情况,岗位津贴的分配办法及标准、程序及结果。评优选先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七)人才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工作方案,引进人才的情况。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情况。公派出国(出国访问、参加学术活动、留学进修等)及国内进修的指标、选派条件、程序、结果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评审推荐结果的情况。

(九)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聘任的聘任要求、考核要求及岗位数,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聘任结果。

(十)财务管理。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各项重大财务开支计划。学院划拨经费以及各种专项经费经济创收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接收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物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学院“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学生工作。“奖、贷、补、减、勤”的相关规定及结果,各种先进评比条件、程序及结果,毕业生就业信息,程序及结果等。

(十二)其他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事项。


三、学院信息公开的形式

学院信息公开根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

(一)通过召开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进行学院信息公开。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学生会及党团基层组织等形式通报相关内容。

(三)通过建立公告栏、学院网站等实施公开。

(四)建立院务公开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


四、学院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支委员、分工会主席、部分教师代表组成。


五、监督措施

(一)学院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教职工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后及时反馈。学院分工会每年组织1次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通报。

(二)为便于师生员工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学院设立学院信息公开意见箱,对收集到的意见,要及时做出负责任的答复和处理。

(三)对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搞形式主义的,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六、本实施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中德学院

2015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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