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央及省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见学生处〔2007〕23号文)。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部由省财政出资负担。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在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名额时,学校将综合考虑学院学生人数、一次性就业率、办学特色、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符合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及《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浙科院政〔2007〕167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浙江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学工组根据申请人学年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院对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加以评选,经初审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后,提交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校特别荣誉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则以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发放。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对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