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条件的暂行规定
(浙科院人〔2009〕10号,2009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等职务条例和浙江省历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办学特色,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高校教师、思政教师、专业研究、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未列入本暂行规定的其他评审系列,其申报条件参照相应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治学态度严谨,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遵守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团队精神和良好的学术素养。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一般应为C及以上,其中有2年考核结果为D或近1年考核结果为E,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岗位培训、外语、计算机能力等方面达到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七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1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或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1年及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要求指导过各类学生科技竞赛;体育教师要求带过训练队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社科教师要求担任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带队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三章 教育经历与任职年限
第八条
自2012年起,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学术工作)经历(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自2010年起,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学术工作)经历或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企事业(或政府部门)实践经历(不含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九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和学位应符合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高校教师、专业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自2010年起,学校对未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报,实行指标限制,推荐指标不超过申报教师(未具有博士学位)人数的60%,并逐年递减此指标,在职攻读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不受指标限制;年龄在40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艺术、外语、体育教师须具有本科学历,并进修过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
(二)自2010年起,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不含艺术、外语、体育教师)。
(三)
自2010年起,申报高校教师、思政教师、专业研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第十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年限规定: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后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其他人员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到校后承担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要求的相应工作,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硕士学位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2年;其他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
具有博士学位者,取得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直接确认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
经上级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章 业务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教书育人成绩显著。担任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完整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平均每周分别不少于4、6课时;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经历;指导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或指导硕士研究生。
(三)科研、教研教改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项目2项(排名前二),并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
2.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2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含SCI、SSCI、A&HCI 、EI、ISTP、ISSHP,下同)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艺术、外语类及公共基础课教师可适当放宽科研、教研教改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专业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工作成绩较突出。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平均每周分别不少于4、6课时;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三)完成相应的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工作,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五);或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的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成果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艺术、外语类及公共基础课教师可适当放宽科研、教研教改业绩条件。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在企业工作五年以上且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在实践教学、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取得优良成绩,具有较强研发能力,承担3项及以上横向项目且累计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可适当放宽科研、教研教改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科研教师可申报专业研究系列, 教学工作量不作严格要求,申报人员对本学科研究工作的深度和研究工作对社会的贡献要相对突出。
(二)申报专业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突出,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二),并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
2.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4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三)申报专业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并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成果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2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第十四条
申报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与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专职辅导员。
(二)须担任上述课程教学以及党课、团课、社会实践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课时数年均不少于36课时,教学效果良好,有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针对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特点、新形势,能开拓创新,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理论研究,在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
(四)申报思政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
2.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五)申报思政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
3.
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及其研究的行政工作人员,或相关部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较系统的高教管理基础理论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高教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能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对学校教育管理改革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三)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
2.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四)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2.
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
3.
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从事实验技术或实验教学及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问题的能力。
(三)
有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且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又突出的成就,写出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四)
任现职以来,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五);或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2.
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
3.
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核心刊物论文或有1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从事产品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主要在产业、后勤、基建、网管等部门从事技术维护和服务工作等工程技术人员。
(二)熟悉本业务领域专业基础理论和生产实践经验,具有独立解决企业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等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二);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2.
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2项(排名第一)。
3.
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四)申报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四);或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或负责学校重大项目管理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2.
获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四);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
3.
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第十八条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职在图书馆、学院(部、中心)资料室从事图书信息服务和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二)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他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能够较好地解决业务工作的疑难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独立开展理论研究,在工作业绩和研究成果方面取得一定成就。
(三)申报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国家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项目2项。
2.
获得国家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第一)。
3.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或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四)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科研、教研教改业绩达到下列第1、2条之一及第3条:
1.
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2.
获得省部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五);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排名前二)。
3.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有2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发表。
第十九条
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应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一般应主持校级项目1项或横向项目1项,或参加厅局级项目1项,或获得厅局级成果奖1项,或指导的运动队获得全省比赛前五名;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省级奖1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规定
第二十条
如申报人员未完全达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任职年限条件,但符合本章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可破格申报。但下列情况不得破格申报:
(一)未达到第三章除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以外的基本条件或第四章规定的业务能力条件。
(二)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也不允许越级破格申报。
(三)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学位后工作未满2年。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考核达到下列条件方能申报:
(一)破格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至少一次为A,或均为B;如任现职不满3年,则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至少为B以上。
(二)破格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二)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
(三)有5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一级刊物上发表。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近5年中,有3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A。
(二)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三)获得国家级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得省部级果奖1项(排名第一)。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3篇论文被重要索引收录或在一级刊物上发表。
(五)获得厅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学校会议认定的其他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2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A。
(二)获得厅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三)主持厅局级项目1项。
(四)在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工作岗位要求一致。
(一)教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的教师,必须申报高校教师职务系列,不是高校教师职务系列的教师应先转评到高校教师职务系列,转评一年后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专职科研教师,可申报专业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干部(特指现职副处级及以上、既在管理岗位工作又在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主讲教师),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管理岗位上的管理人员,按高教管理系列申报,可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的管理人员,不再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四)从教师岗位转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第四章、第五章中所述及的科研、教研教改业绩和成果数量为学校晋升或推荐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最低要求。指导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指导大学生获国家级科技创新项目1项或发明专利1项(集体指导时排名第一位)的教师可适当放宽科研、教研教改业绩条件;转评可放宽科研、教研教改业绩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条件中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并公开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类文章;著作(含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文艺作品等)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的论文集(除EI、ISTP等重要索引收录的论文外)上收集的论文均不计。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所发表的论文必须署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对浙江科技学院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列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业绩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引进的教职工,进校前发表的论文或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
(二)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科研合作期间发表的论文;
(三)经学校同意,攻读学位或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署浙江科技学院为作者单位的论文。
第二十九条
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的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重点教材(本人承担15万字及以上,下同)1部可对应为国内一级刊物论文1篇;合作撰写学术专著1部(个人承担5万字以上)或参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教材1部(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可对应为国内核心刊物论文1篇;已获得批准的国家发明专利可对应为国内一级刊物;已获得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对应为国内核心刊物论文;重要索引收录论文可对应为国内核心刊物论文;其他专利和主编或参编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1部(个人承担10万字以上)可对应为学术论文1篇;艺术、美术、音乐作品在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可对应为论文,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参加国家专项展览)可对应核心刊物论文。
多篇较低等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能折算为较高等级学术刊物论文。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级别认定:工科单项实到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理学人文社科类单项实到校经费在4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工科单项实到校经费在50万元以上、理学人文社科类单项实到校经费在20万以上的,可视同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工科单项实到校经费在25万元以上、理学人文社科类单项实到校经费在10万以上的,可视同1项厅局级科研项目。
本条所述的经费,不包括划拨到其他单位的外协经费,也不包括用于为合作方购买仪器设备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述项目均含科研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均指在任期内立项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成果奖是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教学、科研成果的政府奖项。
文艺、新闻、出版类奖项中“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出版政府奖等按规定与相应级别奖项等同。
第三十三条
教学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均视同于相应的科研论文、研究成果和获奖。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调整:
(一)
担任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支教、经单位选派挂职锻炼期间,其教学工作量全部减免。
(二)
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80%。
(三)
“双肩挑”干部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刊物和出版社级别的认定,本条件所指一级刊物参照浙江大学制订的最新规定中认定的一级学术刊物,核心刊物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认定的学术刊物,一级出版社参照《浙江大学国内一、二级学术期刊名录》(2005版)。
第三十六条
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规定。申报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学术造假等情况时,学校当年不受理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并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基础推迟受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迟受理的情况及推迟年限规定如下:
(一)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行为,学校推迟5年受理申报。
(二)申报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学校推迟1年受理申报;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学校推迟2年受理申报。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申报材料中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审核与等级认定,由科技处负责;教研教改项目及成果的审核与等级认定,由教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负责;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