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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2-09-26浏览量 :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
实践进修的暂行规定
(浙科院政〔2007〕55号,2007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强化教师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一支“双师型”素质的师资队伍,决定建立并实施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 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
(二)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无企事业单位(除学校外,下同)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未满一年。2006年(含)以后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须在三年内完成实践进修。
(三)各工科及经管类二级学院教师每年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人数一般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人数的5%核定。其他文理科类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安排进修。各二级学院要积极鼓励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并做好计划。
二、 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时间及待遇
(一)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一般以半年为一期,根据需要可申请二期。
(二)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期间,待遇不变。
(三)学校设立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基金。实践进修教师根据实践进修的计划、任务及目标均可申报。基金项目作为校级课题立项,经费为每项10000元。
三、 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管理及其他
(一)实践进修一般在浙江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教师原则上到学校批准的实践基地进修。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以及教师个人情况,于每年的4月上旬确定本单位的实践进修人选,确定本校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双师型”教师条件)和实践进修单位的指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各一名,在指导教师和指导人员的帮助下与进修教师签订《浙江科技学院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目标任务书》,明确其应完成的实践进修任务及应取得的成果,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
(三)二级学院于每年4月下旬把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人员的目标任务书报人事处备案。
(四)二级学院领导要关心教师在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进修情况,做好沟通、联络工作,并负责把关系到本人利益的事项及时通知教师本人。进修教师应定期主动向二级学院汇报自己的进修情况。
(五)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单位的考勤,进修期间90%的工作日必须在企事业单位。
(六)进修工作结束,教师应提供进修实践情况的总结、完成课题的报告或论文、企事业单位出具的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情况鉴定评价,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考核鉴定表》,经二级学院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四、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五、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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