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规范教师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师德修养
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严谨治学,勤于进取,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努力使自己具有比较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三条热爱学生,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满腔热情地传授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素质。从严执教,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注意个人仪表、行为的修养。
第二章教师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教书育人
1、教师对培养“四有”人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崇高的职责。
2、要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原则,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行为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3、要按照教育教学规律,贯彻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等原则,既做好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又注意选拔、培养优秀学生,关注学习困难学生。
4、要主动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通过课堂教学和指导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具有科学的思维能力和实践方法,具有良好的学风,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承担具体教学工作
1、参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研究制定。
2、承担课程的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辅导答疑、实验指导、作业批改、试卷命题、成绩考核、监考,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
3、承担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风、学风等相关教学基本建设的任务,包括参与专业建设与评估,研究制定所任教课程有关的教学文件,选编教材及其辅助教学资料等。
4、积极参加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法研究活动,开展各项教学改革。
5、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
第七条基本要求
1、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转聘为研究系列职务。
2、主讲教师必须符合岗位资格,即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
3、青年教师实行助教制度,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主要教学环节锻炼或者没有经过老教师教学指导的,原则上不允许主讲主要课程。
4、教师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教学为主,无条件服从教学安排。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成效和质量是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关键性条件。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态度差或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学校有权对其低聘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
第三章课堂教学
第八条新开课和开新课
1、不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必须经过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批改作业等助教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经过试讲、实验预做,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2、外单位调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充分备课和一定范围的试讲,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3、其他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各类人员新开课或开新课,都必须经过充分备课和一定范围的试讲,由所在学院审核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课。
4、任何人员新开课和开新课,都必须准备好开设课程的论证报告(新开课)、教学大纲(新开课)、教学日历(含实验、实习计划)等,同时完成拟开课程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案。凡教学态度不认真,或已开课程教学效果差,或与学科背景或主要研究方向不一致,或对所开课程实验内容不熟悉或实验技能较差者不得新开课和开新课。
第九条开课前的准备
1、分析、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作用,本身应达到的教学目标,分析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明确学时、学分数。
2、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课程教学目标和计划学时数,由开课系(教研室、所)共同制定教学大纲,经学院论证、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中不经学院批准,基本内容不能轻易变动。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3、精心选用或编写教材。选用或编写教材要符合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我校实际特点的适用性,提倡选用获奖教材、高水平教材。教材选用执行组织选用的原则,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所)讨论确定,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每门课程原则上只能选用征订一种教材,同一课名、同一大纲的课程只能使用同一种教材。每位任课教师还应为学生指定教学参考书。
4、认真制订教学日历。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根据校历安排的教学周,填写统一表格,经系(教研室、所)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在开始上课的第一周内分别交本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并向学生班公布一份。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四统一”课程的教学日历必须由系(教研室、所)集体讨论制订。
第十条备课
1、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范围、各环节和教学法要求。
2、做到四个了解: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了解先修课程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需要和安排,了解教学班学生的总体情况和学习基础,以处理好课程间的关系和衔接,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施因材施教。
3、认真钻研教材,阅读参考资料,吸取当前科学发展的新成果、新技术。
4、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写出教案。教师开课前应至少完成本门课程1/3以上的教案,每次上课都必须要有本次授课的教案。教案内容要每年更新,努力反映学科的发展和生产实际应用情况,提倡个性与创新精神。教案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5、采用必要的模型、挂图和幻灯、录像等。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制作多媒体课件,逐步实现基于校园网的教师教学。
第十一条讲课
1、教师应当提前五分钟以上进入教室,下课铃响后才能离开教室。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允许擅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不允许擅自增减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不允许用自习替代讲课。
2、教师在课堂讲课时,应衣着得体,行为、举止规范,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用语文明,不吸烟,并关闭个人通讯工具。
3、讲课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突出课程的重点、难点和要点,力求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要做到口齿清楚,语言生动、简练,板书工整,图文醒目。
4、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研究性等教学。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致力于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5、管教管学,注意维护课堂秩序。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实施点名制度,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有关学院(部)和教务处反映。教师应每两周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上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凡学生缺课达1/3或随机抽查无故缺课(旷课)在3次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作零分计。
第十二条课堂讨论
1、精选讨论题目,讨论题目要有思考性和综合性,可选取教材的重点和难点部分,也可选取学生容易混淆的基本概念,还可选取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2、认真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搜集资料,准备发言提纲。
3、教师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掌握好讨论主题,以使讨论层层深入,讨论中对学生要循循善诱,对有独立见解或有创见者教师应予表扬,也允许保留不同的观点和见解。
第十三条习题课
1、习题课应使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通过解剖典型例题,深入理解基本概念,增强解题运算能力。习题课的安排应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随机掌握。
2、习题课的讨论要有明确要求,教师要写好教案,围绕训练解题能力、开阔思路、培养独立钻研精神等方面,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不可由教师包办代替。
3、习题课可以是由任课教师担任,也可在任课教师指导下,由助教担任。
第十四条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事先将辅导答疑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告之学生。除在期末考试前必须安排辅导答疑外,应在教学进程中每2周安排一次课外辅导答疑。
2、辅导答疑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允许针对考试内容在考试前进行辅导。
3、辅导答疑可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在规定时间内对有疑问的学生个别解答;对共同性的某些问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集体辅导或答疑。教师在辅导答疑时间内应特别对一些学习困难或提问较少的学生轮流进行质疑。
4、辅导答疑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若由助教担任辅导答疑工作,该助教必须随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并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做好辅导答疑。
5、要充分利用学校网络教学支撑平台及其他通讯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网上答疑,向学生公布网上答疑时间,并及时回复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作业要求
1、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和教学要求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要精选,必须体现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求。
2、对学生的作业,要从严要求,凡作业不合要求的,在指出其问题的同时,应当退回学生重做。课外作业要按时收交。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按时发还。批改作业的数量,有助教批改作业的,必须全部批改,没有助教的,2个教学小班及以下的必须全部批改,3个教学小班及以上的可批改2/3。
3、凡发现抄袭作业(包括被抄袭)者,该次作业按零分计,并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凡一学期内,学生无故缺交作业达1/3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作零分计。
第四章考试环节
第十六条考试与考查
1、考试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凡同一名称、同一大纲、同一进度、使用同一教材的课程均应实行统考,按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2、理论课程的考试实行考教分离制度,凡考试课程都要建立高质量的试题(卷)库。教师都要积极参加试题(卷)库的引进与自建工作,完成学院(部)下达的试题(卷)库建设任务。
3、已建试题库的课程,均应由开课学院(部)按其标准由计算机辅助完成命题;未建试题(卷)库的课程,以系(教研室、所)为单位集体命题。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大,题量适中、题型多样,要有足够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和难易度。一般应掌握:60%的试题属于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10%的试题应有更高的深广度和难度,用以观察优秀学生的学业程度。所有试卷均应计算机打印,试卷样式符合学校统一要求。
4、每门考试课程应同时出难易程度相当、题型类似、信度与效度一致的A、B两份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教研室、所)主任审核签名、分管院长批准后,于考试前一周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卷。在考试日前一天(周一考试须提前3天)由主考教师本人到文印中心提取试卷。教师在命题及试卷印制过程中要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和保管工作。
5、考试及考查课成绩均由期末考核、平时测验及课外作业、实验、实习和习题课、课堂讨论情况等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小于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大于30%。考试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考查课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计。考查课考核必须在考试周前结束。
第十七条监考
1、所有教师均有承担监考任务的义务和履行监考职责的权利。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任意变动或更换。
2、监考人员按《浙江科技学院教师监考职责》的规定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评卷登分
1、批改试卷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使用红色水笔,给分写在规定的题头位置,并签名。任何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均应进行集体评卷,实行流水作业,每个教师各改一部分内容。
2、评卷结束后教师要核准分数,将总分写在卷首规定位置上并签名。同时,在考试(查)结束后三天内按要求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输出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注明)后连同全部试卷及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学院(部)办公室。
第十九条试卷分析
1、试卷分析以任课教师为主,以系(教研室、所)为单位进行。
2、试卷分析的内容包括:考试分数分布状态、得失分原因、试卷信度与效度等。试卷分析应分析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予以及时反馈。
3、试卷分析以书面形式存档,随考试成绩一同登记报送,一式两份分别交给所在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查。
第五章实践教学
第二十条实验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或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学大纲,设置实验项目。实验项目的设置必须确保100%开出,同时,要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一些选修实验,加强近代测试技术训练。
2、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应编写实验教材);依照实验教学计划,选购或研制实验仪器设备,承接实验任务(应保证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每组l-2人);根据学期实验任务,准备实验耗材。
3、任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都必须参与实验指导。分批次实验时,任课教师至少指导1个批次的实验。
4、认真做好实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预(试)做实验并保存预(试)做资料,写出实验教案。打扫好实验室卫生,各种工具、器材摆放到位,安全措施落实。抓好对学生预习布置和检查,预习不符合要求者,暂时不准其参加实验。
5、实验中要注重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作风的培养,让学生独立操作,同时从严要求,每次实验都要考勤;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留心观察,做好记录,不得做与实验指导无关的事,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记录批改成绩。对数据不全、质量差及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作。
7、实验考核通过后,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实验成绩按一定比例(最少不低于15%)计入该课程成绩;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单独考核评分,必须进行实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单门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达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作零分计。
8、填写实验室日志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参加所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修;提倡自行设计和研制实验装置;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课程设计
1、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设计任务书,选择或编制设计参考资料,做好指导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课程设计的课题应满足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深、广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在提供基本题目的同时应提供可选题目。
3、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指导学生制订设计计划,检查设计进展情况,严格训练,因材施教,注意发挥学生创造性。
4、认真评阅学生的设计,组织必要的答辩考核,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课程设计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实习
1、各类实习均要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要求,明确实习目的和主要内容,制定实习大纲;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每次实习都要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实习场所、指导人员等。
2、校内实习基地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与职责
(1)参与编写或选择实习教材,包括实习指导书、思考题和作业等。
(2)参加基地实习教学研究活动,提出充实、完善实习内容和提高实习质量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3)配合基地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基本理论和操作知识方面的教学。
(4)组织学生对实习基地及指导人员的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评议,并把评议结果及时反馈教务处或有关部门。
3、校外认识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1)实习准备:提前下企业做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准备,按大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实习计划。
(2)实习动员: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意义,了解实习任务和要求,遵守实习纪律,强调安全教育。
(3)实习检查和教育:严格考勤,经常(每周不少于3次)检查学生实习进展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向学院(部)和学校汇报;根据需要,聘请企业有关人员作现场讲座,组织学生参与企业的重大活动。
(4)实习总结,成绩评定:负责检查实习日记、批改学生实习总结、组织实习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写出实习总结。
4、第二实践学期(工程技术实习)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和职责
(1)制定实习计划,帮助学生自行寻找合适的实习岗位,并对实习岗位进行审定。
(2)向学生下达实习任务书,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
(3)按照大纲和任务书的要求,结合实习岗位的具体情况,与企业指导人员共同商定实习内容、指导方法;指导学生编制实习计划书。
(4)制订指导计划,经常性了解指导与定时检查指导相结合(市内实习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市外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记录检查指导情况。
(5)认真评阅学生完成的技术实习总结报告及技术成果资料,参加实习答辩,根据技术实习考核办法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并填写技术实习情况汇总表。
(6)与企业有关人员一起研讨和审定与企业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毕业设计选题的可能性,进一步改善和扩大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7)根据技术实习情况认真研究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并进行尝试。
5、指导其他实习环节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
1、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研究、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为人师表;必须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指导教师报送的课题应符合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一般应为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并结合工程实际的应用型课题。
3、熟悉课题内容,掌握有关资料,对其关键部分进行预做。
4、根据学校要求,提前给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针对学生不同情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要求和进行方式,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计划。
5、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每周至少2次(不能少于6小时)对学生进行指导、质疑,在时间过半时,配合学院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每次检查指导、质疑情况都要记录在案,作为学校检查的依据。严格学生考勤,考勤结果作为平时成绩考核依据。
6、在学生答辩前审查其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检查设计(论文)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格式是否规范,并对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客观评价,写好评语。
7、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可由学院安排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答辩由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实施,答辩委员会负责制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标准,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并评定最终成绩。
第六章教学纪律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作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教研室、所)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系(教研室、所)应说明情况,填写调课、停课登记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意后,方可予以调课或停课。
第二十六条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也不拖课。上课时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更不准以各种方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试题。必须判分正确、规范,成绩上交及时。
第二十八条教师和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执行,不能随便增减学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十条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一切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进行违宪、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提高、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将由学校给予重奖。获奖事迹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均按《浙江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教师的教学奖励与处分,都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科技学院的教师及承担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教师岗位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异的,均以此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