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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 实践进修的管理办法(浙科院人〔2021〕8号)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21-11-11浏览量 :

根据学校应用型办学定位和“十四五”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强化“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管理办法。

一、进修对象

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无企事业单位(除学校外,下同)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未满一年的教师。

二、进修单位

1.产业研究院企业;

2.产学研合作企业、校外实习基地企业;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4.浙江省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派驻单位;

5.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进修单位,一般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且能为教师提供相对独立的、与教师所授课程直接相关的工作岗位。须提供单位介绍材料及邀请函,并注明实践进修时间、工作主要职责、拟解决的问题、达到的目标等内容。

6.横向课题企业不属于本办法要求的实践锻炼范围。

三、进修内容

1.通过调研、科研合作等途径学习专业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了解和掌握现代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关键性环节,提升实践应用能力,为成为“双师双能型”教师打下坚实基础。

2.着眼于提高专业技能、应用水平,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专项研究等项目,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技术难题。

3.通过收集课程教学案例,联系并指导学生在实践进修单位的专业实习。

四、进修管理

1.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通知,结合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制定教师进企事业单位的进修实践计划,并于每年11月下旬填写进修申请计划表,逾期不再受理。

2.二级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实践进修期限至少连续12个月。为保证进修质量,进修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兼课。

3.二级学院帮助教师确定本校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双师型”教师条件)和实践进修单位的指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各一名,在指导教师和指导人员的帮助下与进修教师确定《浙江科技学院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目标任务书》,明确其应完成的实践进修任务及应取得的成果,并将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其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

4.教师要制定个人实践进修计划,明确实践进修的具体任务、目标、预期成果等,并填写《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申请表》《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目标任务书》等表格。

5.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到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如企业评定、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性汇报等,以确保实践效果和实践任务目标的完成。

6.实践期间教师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教师应接受实践进修单位的管理和考核(考勤由实践单位签章后生效)。

五、进修考核

(一)考核要求

实践进修结束后,要求教师完成一系列来源于企事业实践进修的成果,包括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教学成果要求

1)收集2-3个教学案例;

2)联系安排学生实习和推荐学生就业;

3)达到本专业提出的其他考核要求。

2.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要求

1)完成1份行业调查报告,1份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进修总结(附图文);

2)完成下列项目中的至少1项:

A.申报1项厅局级及以上项目并立项(跟企业进修相关且进修期间立项的);

B.作为项目负责人达成12万元(非理工科1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C.共同组建校内实验室。

(二)考核方式

各二级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实践进修考核小组,教师实践进修结束后,需向学院考核小组汇报实践进修情况并现场答辩。考核小组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给予考核,并向学校提交《浙江科技学院青年教师进企事业实践进修考核表》和有关材料。

(三)考核结果

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级学院实践进修考核小组对教师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结合答辩、成果材料和实践进修单位的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级,企业博士后出站的可直接认定为合格。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进修结束后一年内可申请重新考核一次。

教师在实践进修单位损害学校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没有在实践进修单位实际工作的,一经查实,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且不能重新考核。

六、进修待遇

1.实践进修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和福利节日费等照发,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其他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践进修考核完成情况确定,教师应尽力争取实践进修单位资助。

2.实践进修期间,二级学院视情况教学业绩免考核。

3.经学院实践进修考核小组考核,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可向学校申请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基金,基金项目作为校级课题立项,经费为每项20000元。

4.教师自行联系企业不享受企业进修基金待遇。

5.企业博士后不享受实践进修基金待遇。

七、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八、本规定自2021年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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