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转专业原则
(一)以生为本。转专业机会面向全体经国家统招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尊重学生个性选择,努力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二)公平公正。学校本着制度公平,程序公正,办法公开的精神,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三)择优激励。学校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为学业优秀学生优先提供转专业机会。
(四)适度调控。学校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二、转专业条件
(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应予退学者;
3.从校外转入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单列计划招生或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5.艺术类转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转艺术类专业者;
6.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不包括大类内分流)。
(二)学生在前两个学年学习中,每学期均可在全校范围内提出转专业。
(三)学生转入大类的直接转入到大类内相关专业,按大类参加教学活动,但不再参与大类分流。若大类分流后原转入专业因各种原因停开,则由学生在大类内另行选择专业。
(四)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相同批次间进行,高批次可转到低批次专业,低批次不能转到高批次专业(学校组织的除外)。已修读必修课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20%之内的不受批次限制。
(五)学生转专业后,若学生所获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学分(含学分认定)少于该专业已开设应修必修课程学分18学分(不含)以上的,则需降级转专业。
三、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期第16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的生师比、实验设施等办学条件确定并上报教务处各专业接收名额、专业准入条件和切实可行且严谨公正的考核录取办法。
(二)教务处审核,上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每学期期末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报到注册当日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四)拟转出学院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提出转专业申请的资格,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材料于报到注册次日交拟转入学院。
(五)拟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申请情况,应在收到转专业申请表后两日内进行考核,根据学生综合排名,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拟转名单。
(六)开学一周内,拟转入学院将同意接收的转专业申请表交教务处。
(七)教务处复核,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四、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学生管理工作依照学生处规定办理转出转入学院交接手续。
(二)学生转专业后须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年限自入学开始计)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转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替代参照《浙江科技学院学分替代实施细则》(浙科院教〔2012〕6号)执行。
(四)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附则
(一)中德联合培养的“2+3”项目学生转专业按《浙江科技学院中德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8〕8号)文件执行。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三)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提出转专业的,适当放宽转专业限制,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浙科院教〔2013〕41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