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条件及要求
1.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应当在我校及与我校确定的合作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并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2.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办理程序
(一)转出
1.每学期结束前,学生据实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出)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转学原因,核实无误后,上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学生认真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招生办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印章的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生处印章的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卫生所印章 (以上材料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2.学校审批同意并在学校网页公示5天后,由我校函至学生拟转入学校审批。
省内转学者,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函告我校后,由我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办理转出手续;
跨省转学者: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函告我校后,由我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入
1.经转出学校审批同意,由转出学校将学生材料函送我校教务处,含转学确认表、加盖转出学校档案馆或招生办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教务处印章的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加盖学生处印章的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卫生所印章 (以上材料省内一式4份、省外一式5份)。
2.教务处复核确认后,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据实认真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入)申请表》,经我校招生办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面试后集体研究表决同意,再经学校集体研究表决同意后,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函,并在学校网页公示5天后,回函至转出学校。
3.省内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到我校办理转入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到我校办理转入手续。
三、附则
(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浙科院教〔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