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研究生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统称“三助”)岗位的管理,优化人才培养环境,切实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并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政治思想素质良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且征得导师同意,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影响学业。
第五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得申请由学院提供津贴的“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以上岗位。
第六条在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间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研究生“三助”资格。
第七条根据研究生学业实际,“助教”岗位以优秀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管”岗位以聘任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助研”岗位以聘任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为主。“三助”岗位的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优先支持基础学科研究生。津贴发放及时、足额,不弄虚作假,不克扣经费。
第三章助 教
第九条助教岗位职责:承担学校本科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助教岗位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置。助教岗位聘任流程:
(1)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于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岗位申请;
(3)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岗位要求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名单报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经设岗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教岗位津贴。助教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至600元,每周实际助教工作量不低于6个学时。岗位津贴按每学期4个月标准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助 研
第十二条助研岗位职责:承担学院或导师分配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三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自行设立,研究生可直接向设岗导师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经导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研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工作量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助研工作实际确定,并由导师决定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和经费渠道,对于导师在基本资助额度基础上额外资助的,学校给予一定的配套,具体配套金额另行规定。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的科研项目的课题人员劳务费中支出 。
第五章助 管
第十五条助管岗位职责:针对学院管理或服务部门设置,主要协助处理行政日常事务,或从事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助管岗位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确定岗位设置计划。岗位聘任流程:
(1)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学期期末确定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对外公布;
(2)研究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和工作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岗位申请;
(3)岗位所在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决定聘任名单并报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岗位所在部门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助管岗位津贴。助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至600元,每月工作量为30至40小时。岗位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发放。
第六章其 他
第十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直接划入完成“三助”任务研究生的银行卡中。学院在发放“三助”津贴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为扣除个人所得税。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发岗位津贴,并不得参加下一学期的岗位应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人文与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