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品行端正、学风优良、学业良好、能力突出、全面发展、智力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品德素质评价、学业素质评价、发展能力评价为一级评价指标。在一级指标下设立二级指标及若干观测点。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的构成、比例和计算方法
(1)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包括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发展能力素质成绩。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满分100分,评价比例:品德素质评价占15%,学业素质评价占70%,发展能力素质评价占15%。000
(3)计算方法:综合素质评价总分=品德素质评价总分×15%+学业素质评价分×70%+发展能力素质评价总分×15%。
(4)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五条各加分项目完成时间需在2022-2023学年期间(2022.9.1-2023.8.31)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证书除外
第二章指标体系及测评项目
第一节品德素质评价
第六条品德素质评价内容和方法
品德素质评价主要考核思想表现、文明守纪、学习态度、班团工作、社会责任,每个观察点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品德素质评价总分100分,各观测点考核“优秀”为18-20分,“合格”为14-16分,“不合格”为0-8分。
(一)思想表现
“优秀”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有两项记18分,有三项记19分,有四项及以上记20分 |
无特殊情况评价为“合格”。合格分数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分数0分
|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2)大学一年级被列为入党/入团积极分子的(只限大二); (3)积极参加团日活动,所在团支部获评校级以上荣誉,(校十佳团日活动、十佳团支部、十佳团支书)等荣誉; (4)积极参加或组织院级(含)以上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宣传活动; (5)每期按时完成“青年大学习”,完成率100%; (6)积极参与“卡尔马克思杯”且得分在90分以上; (7)积极参加党建团建知识竞赛,思政微课、微党课大赛等比赛; (8)其他学院认定的情况 |
|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之言行的; 2.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3.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的; 4.从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5.有违法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
备注:在所评学年受到院校处分或通报批评的,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
(二)文明守纪
“优秀”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有一项记18分,有三项记19分,有四项及以上记20 |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合格分数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分数0分 |
(1)学生所在寝室月卫生检查曾获两次及以上优秀等级,且其他均合格; (2)学生所在班级无一人违反校纪校规; (3)学生所在班级获得各类主题班会校级奖项(诚信教育、安全、学风、就业、心理等); (4)获得校、院文明寝室称号且无下文所列不及格、不优秀情况的; (5)其他助人为乐事迹且产生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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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有学术诚信失范行为的; 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 4.一学年内受到学校、学院或有关部门1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5.擅自在校外住宿的; 6.晚归(非主观原因除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一学年总评为不合格的(因寝室个别成员行为所致的,其他寝室成员不受此条款约束,但需出具宿管中心相关证明)。 |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1、所在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在学年内有月评定记录不及格的或有使用违章电器记录;2、缴费、还贷等有失信或违约记录的;3、在寝室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或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学习态度
“优秀”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有两项记18分,有三项记19分,有四项及以上记20 |
其余同学评价为“合格”,合格分数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8分): |
(1)学习刻苦认真,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年级前20%,或较上学年上升幅度超过同专业年级人数10%的; (2)所在班级学风优良,获得校级特优学风示范班、优良学风班等荣誉的; (3)积极利用图书馆资源,本学年全部学生图书借阅数量列全校前30%的且学业绩点有明显提升的; (4)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和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算1项,学科竞赛获校级以上奖项算2项(不累加,且项目排名前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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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学年有无故旷课、迟到、或带早餐进教室等行为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2)本学年考试不及格3门及以上(补考前) (3)任意选课缺考记0分 |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习态度观测点不得评为“优秀”,同时在“合格”基础分上予以减分,每符合一项减2分,减至合格最低分9分 :1、个人若在所评学年违反《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课堂行为规范》等制度,受到学校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该项不得评为“优秀”。2、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等活动。
(四)班团工作
“优秀”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有两项记18分,有三项及以上记19分,有四项及以上记20分 |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合格分数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可评为“不合格”,具体扣分见的表格 |
(1)积极参加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工作满一年(需出具指导或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2)担任班级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心理委员、寝室长等职务(以上学生干部须积极组织学生活动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3)积极参加院校两级学生组织且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4)代表人文学院参加校运动会(包括足球赛、排球赛、拔河等)广播体操、入场式; (5)积极参加院级青马工程(如博雅人才学院等)满一年,且被评为优秀学员/骨干学员; (6)积极参与院级以上青马工程(如浙江科技学院崇德人才学院、杭州市西子青年人才学院、浙江省新世纪人才学院等)满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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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干部被选用单位或主管单位考核为不合格的 (2)寝室长所在寝室任意一次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不合格 (3)在重大事件中不执行院校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主要学生干部判定不合格 |
备注: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班团工作观测点不得评为“优秀”:不关心集体,无故三次以上不参加校、院、班等集体活动(由院学工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认定)
(五)社会责任
“优秀”观察点 |
“合格”观察点 |
“不合格”观察点 |
有两项记18分,有三项及以上记19分,有四项及以上记20 |
其余学生评价为“合格”。合格分数为15分。 |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项目评为“不合格”,分数0分 |
(1)积极组织或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需获得校内立项); (2)积极参加各类志愿(公益)活动(志愿时长不少于20小时),义务献血或为贫困地区、个人捐款的; (3)参与学院或团委志愿活动且受到院级通报表扬的(以学院党委或团委通报表扬名单为准); (4)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活动、实习时间累计超过2周(教学安排的专业实习除外); (5)向学院捐赠图书5本及以上(中小学教辅以及幼儿图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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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原因拒绝参加院、校、班组织的社会实践或者志愿服务的,该项目评为“不合格”。 |
第二节学业素质评价
第七条学业素质评价以学生在考核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为计算依据,所修全部课程都纳入到学业素质评价范围,学业素质评价占总分的70%。计算方法如下:
学业素质评价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交换生学业素质评价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发展能力评价
第八条发展能力评价是指学生在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及其他素质拓展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
第九条发展能力评价由自主学习、社会实践、组织交流、创新创业和文体特长组成。发展能力评价满分为100分。
(1)自主学习能力(0-20分):
有明确的自我成长和个人发展的目标,学习有计划并付诸于行动。该项总分不超过20分。
观测点 |
分值 |
备注 |
积极参加各级职业生涯规划竞赛 |
5分 |
|
积极参加校心理情景剧大赛 |
3分 |
|
积极参加除职业生涯规划竞赛以外的学科竞赛 |
8分 |
每项加8分 |
积极报名参加辅修课,需完成课程 |
2分 |
|
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报告、讲座(课程要求除外) |
1分 |
每次1分,限加10分 |
专业(职业)技能,考取相关证书(普通话、教师资格证、ZHC等) |
见附表 |
非本专业相关证书加2分,驾照不加分 |
外语学习(四级、六级、托福、雅思等语言考试) |
见附表 |
|
专业(职业)技能、外语学习 附表 |
普通话 |
二乙1分,二甲2分,一乙5分,一甲10分 |
教师资格证 |
5分 |
ZHC |
初级1分,中级2分,高级3分 |
外语 |
CET4、雅思5.5、托福85分,加3分;CET6、雅思6、托福90,加5分 |
计算机 |
一级2分,二级5分,三级8分 |
(2)社会实践能力(0-20分):
(1)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参加不少于一周的社会实践,并获集体或个人校级及以上奖项,校级加5 分,省级加 10 分,国家级加 20 分;
(2)公益活动:多次参加支教、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产生广泛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的(不与暑期社会实践重复),每项活动加8分;积极参加学院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志愿活动,每项活动加5分。
(3)发表文章:发表在校级、院级期刊杂志报纸等纸质媒体上,每篇3分;发表在省、市及以上媒体上,每篇5分(发表文章最多加10分)
该项总分不超过20分。
(3)组织交流能力(0-10分)
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等荣誉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星级)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等。校级荣誉5分,省级荣誉10分。
获得院级先进等荣誉的:优秀学生干部,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社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院级荣誉3分。
担任学生会主席团、分团委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班长团支书任职满1年,5分,其他干部、干事、班委任职满1年,3分。
同一类项目或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算。集体获奖的个人可累计加分。
该项总分不超过10分。
(4)创新创业能力(0-100分)
1、学科竞赛
获奖等级 |
分 值 |
A类 |
B类 |
C类 |
国家级 |
特等奖 |
64 |
56 |
40 |
一等奖 |
56 |
40 |
32 |
二等奖 |
48 |
32 |
24 |
三等奖 |
40 |
24 |
16 |
参赛奖 |
24 |
16 |
8 |
省部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40 |
32 |
24 |
二等奖 |
32 |
24 |
16 |
三等奖 |
24 |
16 |
8 |
参赛奖 |
16 |
8 |
6 |
地市级 |
特等奖/一等奖 |
28 |
24 |
16 |
二等奖 |
22 |
16 |
12 |
三等奖 |
16 |
8 |
8 |
参赛奖 |
10 |
6 |
4 |
校级 |
一等奖 |
16 |
|
|
二等奖 |
12 |
|
|
三等奖 |
8 |
|
|
参赛奖 |
4 |
|
|
1科技立项 |
国家级 |
项目负责人 |
32 |
省级 |
项目负责人 |
16 |
校级(春萌计划) |
项目负责人 |
5 |
2论文及著作 |
三大索引 |
第一作者 |
40 |
一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30 |
二级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6 |
其它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2 |
3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40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和软件著作权 |
第一专利人/第一著作权人 |
16 |
4创业 |
注册公司并开展运营 |
法定代表人 |
32 |
5 产品(成果)、软件、课件 |
技术成果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40 |
新产品、软件、课件推广 |
第一开发人 |
16 |
备注:学科竞赛分值以A类为标准,B类和C类分值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团体项目排名第二以后者以主要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7,0.5,0.3,0.2,0.1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排名参考获奖证书及指导老师书面意见。
(5)文体特长(0-20分)
等级 |
全国 |
省 |
市 |
校 |
特等奖(破纪录、第一名) |
+20 |
+10 |
+7 |
+4 |
一等奖 |
+15 |
+8 |
+5 |
+3 |
二等奖 |
+10 |
+6 |
+3 |
+2 |
三等奖 |
+6 |
+3 |
+2 |
+1 |
参赛奖/鼓励奖 |
+3 |
+1.5 |
+1 |
+0.5 |
(1)体育类省级获奖可以考虑到前8名,第1名为一等奖,第2-4名为二等奖,第5-8名为三等奖。
(2)各类团体项目取得名次者(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该团体参照同类的个人加分。
(3)因同一项目或类别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原则上取高限分,不累计。
(4)除以上奖项之外的其他奖项,加0.5分。
文体特长类竞赛项目等级由体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十条发展能力评价同一加分依据不得重复使用,以最高分数计算,发展能力评价总分以100分为限。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的实施。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教务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各班综合素质评价在班主任主持下进行,首先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到会人数一般需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3。大会主要阐述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评价办法以及产生7-9名学生代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参与评价工作(班长、团支书不参加推选,直接进入小组,另再由全班学生直接推选5-7名同学参加)。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每年6月中旬前布置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等具体事项,次学年开学初的四周内基本完成各项评价,从而全面完成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级对各项分值认真统计后,将结果登记在《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一览表》上,计算出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并排出名次,同时在班级内进行第一次公示(3天),在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名后上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五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通过后,将结果上报校学生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班级和全院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一周),在公示截止时间前学生可向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或校学生处反映意见,学院和学生处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学院各班级(专业)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学院要根据学院及专业特点预先确定自主加减分项目,项目必须经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同时,项目内容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学院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使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第十九条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班长或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凡是以勤工俭学形式获得报酬的活动一律不加分。
第二十条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价实施小组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学生评价结果、各项目奖励分、扣分原因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综合素质评价与评奖评优:
(1)各班或同级同专业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得分的高低及名次进行评奖评优。
(2)学院在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确定获奖人选和比例。学校鼓励学生提高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并列的,按照学业素质评价成绩高低进行排序,学生成绩高者享有评奖评优的优先权。
(3)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学院组织实施,报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文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自2022-2023学年起开始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