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规范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
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标是: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监督与仲裁工作,以及认证工作相关的回避、保密和其它纪律要求。
1.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组织体系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以下简称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是由热心中国工程教育的有关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会员制社会团体组织。
认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认证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等。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各机构与认证工作有关的职责分别如下: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章程、表决通过会员入会与除名、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选举和罢免协会监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等。
理事会:领导、组织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构建工程教育认证体系;通过工程教育认证办法、认证标准等;确定学术委员会、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下设机构及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秘书处及其成员工作情况;监督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学校关于认证结论或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查、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制订、修订相应专业的专业补充标准和本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文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组织本专业类认证专家的日常培训;委派现场考查专家组开展现场考查工作;组织撰写工程教育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审议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做出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2.认证标准
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
2.1认证标准的内容
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7个方面的要求;专业补充标准规定相应专业领域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补充。
2.2制定与修订
认证标准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报理事会通过后发布。其中专业补充标准由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制定或修订,报学术委员会审定。
3.认证程序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各环节参考时间节点见附件3。
3.1申请和受理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属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的认证专业领域,并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按照《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的要求撰写。
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认证工作的年度安排和专业布局,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已受理认证申请的专业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
3.2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校组织接受认证专业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工程教育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
3.3自评报告的审阅
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接受认证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接受认证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审查,向接受认证专业说明理由,本次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3.4现场考查
3.4.1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委派的现场考查专家组到接受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开展的实地考查活动。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3.4.2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3.4.3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报告,是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需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审阅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5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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