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工会
关于印发经费支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工会: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9年1月7日
浙江科技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体现工会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工会经费支出总体要求
工会经费要坚持服务工会工作和工会会员的方向,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的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范围支出。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即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工会经费支出相关标准
(一)职工教育支出
职工教育支出是指用于工会举办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的支出。包括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授课人员酬金、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等。
1.工会组织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支付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部门有关培训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酬金(税后)每人每学时标准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工会组织教职工参加专题教育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优秀比例控制在参加培训人员的10%以内,实行物质奖励,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文体活动支出
文体活动支出是指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支出。
3.校工会组织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活动文件明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按参加者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购买。
4.学校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工会组织的篮球、足球、排球、团体操、排舞、歌咏等团体活动要求统一着装的,根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应在充分使用原有服装的基础上按需购买。可按参加者每人两年不超过400元的标准购买。所有服装要求实名制发放,教职工本人签字领用。购置活动用器具,按实际需要确定。
5.工会组织团体文体活动需外聘教练和裁判的,教练或裁判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校内在编教职工一律不予发放劳务费。
6.工会组织设置奖项的教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每人每项不超过300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每人每项不超过200元,其它名次奖励依次递减。学校或校工会已奖励的文体活动,分工会经费不能配套奖励或重复设置奖励。
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向参加者发放不超过100元的与活动相关的纪念品,但不得发放现金。凡是设奖的文体活动不再发放纪念品。
7.工会组织文体活动,活动连续四小时以上的,不安排活动用餐,可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天不超过100元。
8.工会可以使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可以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年票)。
春游秋游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需签订委托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险。在省内范围活动,当日往返,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开支范围为租车费、门票、场地租用费、餐费以及活动相关用品费(少量点心水果及矿泉水)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9.工会组织文体活动主要是为了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学校凝聚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生活氛围,防止假借工会活动名义变相成搞福利。组织采摘、钓鱼活动的,采摘品和鱼归个人所有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比赛奖品除外。
(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是指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生育、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0.校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全年慰问支出总额不超过校工会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节日慰问品应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节日慰问品由校工会统一采购、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教职工本人签收的清单。
11.校工会开展会员生日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
12.会员生病住院时,分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得现金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13.会员生育时,分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生育慰问不分男女,生育男女双方在同一单位的,可以双份慰问。不得现金慰问,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14.会员退休离岗时,分工会可以发放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15.会员因故去世,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16.校工会、分工会要严格鉴定好会员的身份,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未入会或未履行会员义务的教职工不享受集体福利。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不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四)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
困难教职工帮扶支出是指用于困难教职工帮扶的慰问支出。
17.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慰问金。
(五)业务支出
18.工会发生的会议、培训、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接待及误餐补助等事项的支出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支出标准及报销凭据要严格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9.工会组织开展教学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竞技类活动,其奖励范围不得超过整个活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个人最高名次奖励每人每项不超过600元,集体最高名次奖励每人每项不超过300元,其它名次奖励依次递减。
20.经学校认可和浙江省教育工会批准,校工会可以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应当控制在全校专兼职工会干部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人数控制在学校工会会员人数的5%以内,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对上级工会评出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六)其他支出
21.学校组织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时,校工会可根据活动安排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活动补贴支出。
22.工会经费不得用于工会系统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支出。结合经费情况,可以进行社会公益性活动捐助,但不能直接代替行政进行捐助。
三、本规定经第十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工会经费列支范围及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