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满足广大教职工的需求,稳步推进学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文件《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文件精神,对《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疗休养活动方式
1.参加对象
在校工龄2年以上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的合同工)均可参加。优先安排劳模、“三育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务干部、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学术骨干等各类先进及近几年未参加过疗休养和临近退休的干部职工。
2.疗休养周期
两年为一个周期,各部门每年参与人数控制在本部门教职工总数的1/2左右,每个周期内同一教职工只能参与一次,且限于一个疗休养点,两年内不参加视为自动放弃。
3.疗休养时间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假日,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
4.费用标准和支出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天,每次不超过2000元额度,费用在学校职工福利基金经费中列支,超出部分自理。
5.组织方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统一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
各分工会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统筹确定疗休养地点,确定本部门当年疗休养名单并上报到校工会,组织做好本部门的疗休养活动。
6.费用结算办法
各分工会凭职工疗休养承办单位统一开具的发票和疗休养审批表一并进行报销。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变通报销。
二、疗休养活动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疗休养纪律。各部门要关心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重视疗休养工作,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疗休养的内容和时间,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
2.坚持身心一体化的疗休养方式,把心理健康检查和心理素质训练纳入到疗休养的内容,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的旅游。不得出国疗休养,原则上在省内进行。
3.疗休养承办机构要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因没有按制度办事或工作失职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4.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事先预防疗休养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可以统一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事故风险。
三、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工会负责解释。原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201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