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创建和谐校园,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协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教职工协会的组织主要面向科技、学术、教育、体育、文艺等方面,禁止组织成立带有伪科学、同乡会等有社会负面性质的协会。
第四条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服从校党委领导和遵守校行政规定,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校工会对教职工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支持。
(一)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协会成立申请,并附协会章程草案和初步组成成员名单(须10人以上)。
(二)校工会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审议拟建立的协会申请。
(三)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宣传部备案;未予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一)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
(二)协会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校工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协会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校工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教职工协会,校工会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处理。
(二)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四)按照工会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对协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协会成员有权向校工会投诉。
(二)每年至少召开会员大会1次,组织开展全体会员活动2次。
第十六条校工会不定期召开教职工协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各协会负责人、分工会主席。
第十七条教职工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校工会根据具体情况代章。
(一)教职工协会的经费由会费、自筹经费和校工会补助构成,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二)校工会补助经费须由工会负责人审批,一般用于购买活动所需的耗材和用品,经费使用及报销必须符合学校及校工会相关规定。校工会可视协会活动情况适当增减补助额度。
(三)教职工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一)教职工协会经学校宣传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协会内部刊物。
第二十条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终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可视情况开展协会活动考核评优活动。考核评定工作通过教职工协会工作会议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