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上级文件 >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有关本科院校: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建设,保证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质量与水平,及时总结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效益,经研究,我厅决定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07年及以前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尚未参加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含2001、2002年立项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均需参加本次验收。2008年以后省立项资助建设的已完成建设任务的示范中心建设点,也可申请参加本次验收。
  二、验收依据与标准
  (一)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时的申报书。
  (二)《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三、验收办法与程序
  (一)各高校组织本校今年接受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认真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全面总结立项以来的建设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完成自评报告。在此基础上,学校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我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我厅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已具备验收条件后,回复学校同意验收。
  (三)接到教育厅同意验收的回复后,学校自行组织校外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建设点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形成专家实地考察书面验收意见。专家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相关学科专家、实验技术和管理专家,并提前报本厅备案。
  (四)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验收时间一般为每个建设点至少半天,考察、验收的重点是对照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报告,认真听取学校和中心负责人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建设情况和水准,核查资金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以及示范中心的使用效益等。
  四、验收结果公布
  我厅组织专家对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自评材料及专家实地考察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审批后发文公布。
  (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点,我厅正式授予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二)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点,不再保留其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的资格。
  (三)“十二五”期间,我厅将从所有通过验收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择优遴选一批建设成效显著、示范作用较大的中心资助一定经费进行重点建设。
  五、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及自评报告。
  (二)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时的申报书。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并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六、其他要求
  (一)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自查自评,以评促建,推动本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各高校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做好专家进校实地考察验收工作,除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配合专家工作外,接待一律从简,不得打乱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安排与验收无关的活动。
  (三)各校应在4月20日前将申请验收的报告报我厅高教处,并在5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材料报我厅高教处。联系人:鲍铁虎;联系电话:0571―88008979;电子邮箱:baotiehu@163.com;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

附件:
1.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条件
2.浙江省高等学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基本情况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上一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本科院校“十二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