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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教〔2008〕11号

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促进学校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教学改革项目、论文论著、教材等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浙江科技学院。

第三条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人事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暂行办法申报之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标准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二、奖励标准

第五条各类教学工作标准见下表。

类 别

项目

奖励标准

专业建设

国家级特色专业

3万元

省级重点专业

1.5万元

专业论证

通过教育部组织专业认证1万元/专业

专业评估

国家专业评估优秀1

课程建设

精品课程、双语课程

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

优秀教材获奖

国家级教材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教材建设立项

国家级规划教材0.8万元/

省重点教材奖励0.5万元/

实践教学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4/项,省级2/

指导学科竞赛获奖

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大学生科技竞赛工作的若干规定》文件标准执行

指导学生获的各类科技项目

国家级0.5万元,省级0.25万元

指导学生获得专利

发明专利0.15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0.05万元

综合改革与研究

教改项目

国家级重点4/项,一般项目2/

省级奖励1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4/项,省级2/

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著作

参照《浙江科技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浙科院科〔20081号)执行

教学队伍建设

教学团队

国家级3/项,省级1.5/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奖金按1:1配套

省级教学名师奖

奖金按1:0.5配套

省级教坛新秀

奖金按1:0.5配套

教学技能比赛类

国家级按1:2配套,省级按1:1配套

六条 以上未列举的教学工作奖励(如艺术教学类获奖、国际合作类教学项目等),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建设有重要影响的教学工作,完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奖励程序

第七条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申报一次,在每年1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内各项奖励的申报。凡申报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类项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数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填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注明本校人员所占份量,并出示有效证明材料(以一级证书为准)。经院(系、部、所)签署审查意见后,于 130 之前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由教务处审核后,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和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或过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在申报及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遵循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处分。若奖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应立即追回奖励证书和全部奖金。

第十条凡申报奖励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不受理申报;待争议解决后,按本条例申报。

第十一条凡属于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建设)项目奖励,奖励费在项目建设配套经费中提取。立项后先支付奖励金额的50%,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

四、附 则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类别由科技处和教务处共同认定。

第十三条教学奖励涉及税收,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申请表.pdf

主题词:教学奖励办法通知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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