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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院政〔2007112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特色专业(方向)

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特色专业(方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科技学院

特色专业(方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专业分类建设和分类指导,通过特色专业(方向)建设带动我校专业建设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提高我校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特色专业(方向)在省内外的独特性应有科学准确的定位,必须是“人无我有”、“人有我新”。

(二)特色专业(方向)建设目标要明确,尤其在人才培养规格上要有明显特色,同时还应体现教学特色、培养方法的特色等。

(三)特色专业(方向)建设要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特色专业(方向)建设的宏观管理,包括特色专业(方向)的立项评审、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拨发与验收等工作。

(二)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特色专业(方向)建设的规划与组织申报,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领导、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负责审批专业(方向)建设方案及专业(方向)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与年度检查。

(三)特色专业(方向)建设应确立具体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其职责是负责特色专业(方向)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三、立项与评定

特色专业(方向)每3年立项一次。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方向)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并组织申报,教务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管理与验收

(一)特色专业(方向)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学校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

(二)各二级学院每年年底要对本学院立项的特色专业(方向)进行阶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连同当年经费决算及下年度经费预算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三)特色专业(方向)完成建设任务后需通过验收,验收按专业申请、学院自评、专家组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特色专业(方向)负责人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写出自评报告,并列出自查结果及依据。教务处组织5-7名专家(校外专家至少2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浙江科技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分在85分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校级特色专业(方向)。

(四)特色专业(方向)经验收通过后,专业(方向)负责人及专业建设组的相关教师在晋职时优先考虑,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特色专业(方向)通过验收后的3年内学校将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特色专业(方向)”称号。

(五)建设期满,经验收未评为特色专业(方向)的,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验收费自理。仍达不到特色专业(方向)标准的,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的,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6个月,延长期满仍不申请验收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的,所在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次特色专业(方向)建设项目。

五、附

(一)由于专业(方向)建设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方向)建设职责时由所在学院、专业(方向)建设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专业(方向)建设负责人变更事宜,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科技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浙江科技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名称及其权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

等级

评价

分值

名称

权重

名称

1.专业(方向)建设规划与保障措施

0.05

1.1专业(方向)建设规划

1.2保障措施

2.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

0.05

2.1培养目标

2.2教学计划

3.师资队伍

0.15

3.1师资队伍结构

3.2主讲教师

3.3教师科学研究

4.教学条件

0.1

4.1实验室与实践基地

4.2图书资料

5.课程建设

0.2

5.1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5.2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

5.3教学大纲

5.4教材

6.实践教学

0.1

6.1实验与实习教学

6.2毕业设计(论文)

7.教学管理

0.05

7.1管理制度及执行

7.2教学质量监控

8.教风与学风

0.05

8.1教师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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