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5〕119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知
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五年九月一日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侚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实行三学期制(秋季、春季、夏季),每学年注册两次。每学年秋季、春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五条我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规定修读年限者,不予注册。基本学制年限到期后未完成学业者学籍变动至低年级相应班级,具体弹性学制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1、四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读年限为3~8年。
2、五年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5年,修读年限为4~9年。
3、“专升本”本科生基本学制为2年,修读年限为2~4年。
三、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每学期(秋季、春季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原则上也不超过30学分。
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均应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席或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均作旷课论(以下同)。旷课学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学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其它有关教育教学活动,按每半天2学时计。
对旷课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超过12学时,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超过24学时,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超过36学时,记过处分;
4、一学期旷课超过48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学生请假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应当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由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2、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请假。
4、体育课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任课教师可要求其缴验医院证明。
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一周以内的病、事假由带队(指导)教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第九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核纪律,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当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考核或无故缺席考核的均作旷考论(以下同)。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的即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转换关系如下: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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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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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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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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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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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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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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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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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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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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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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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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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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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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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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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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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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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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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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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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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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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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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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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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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成绩应根据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2、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应当在履行相应手续后重新修读(以下简称重修)。
如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组织补考的,应当由开课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本校卫生所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体育军训部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内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3、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三分之一的;
4、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的;
5、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且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补修、补做的,由任课教师开具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名单并简要说明情况,在考核前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且应当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若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以及无故缺席考核(即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设计创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要指第一课堂外)所实施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果按一定标准计入学分。
五、重修、自修、免修、缓修与缓考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或课程成绩及格但不够理想的均可重修,第一次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不论何种形式的重修,在规定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均不限。
学生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而受到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受到处分至少一个学期后,方可获得重修机会。
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其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学分绩点记为1。因成绩不够理想而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入。
第十九条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某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备案后,可通过自修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应当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
学生重修的课程与其它修读的课程有冲突时,也可申请上述自修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学生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学校单独组织的免修考核,成绩及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核的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