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99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现将《浙江科技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科技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6﹞4号)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的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三项。本办法仅适用于本科生学费的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成,分两部分计收。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收费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包括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还包括一次补考或第一次重新修读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的学分学费。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
收费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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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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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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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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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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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艺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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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其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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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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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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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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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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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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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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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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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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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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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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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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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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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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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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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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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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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学分:我校四年制本科毕业学分按教学计划一般为180学分,其中172学分为收费学分(平均每学年43学分),8学分为免费学分;五年制本科生收费学分为215学分。
三、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注册前缴纳。即学生入学时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当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总额,其与预收的差额,结转至下一学年。
四、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从办理转专业的学期起,按新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校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减半收取最后学年的专业学费。其他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分学费均按实际已修学分多还少补。课程补考或第一次重新修读后仍不合格的,按学分制要求需重新或再次学习相关课程,重新学习的课程按照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延期毕业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专业学费。
五、今后若遇上级有关部门调整学费标准,则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