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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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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陈卓等73位同学在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的学习中,未能取得应获得的12学分,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获得的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否则将给予退学警示”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陈卓等73位同学退学警示,名单见附件。
浙江科技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