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教〔2005〕99号
浙江科技学院教务处
关于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必须珍惜、爱护,妥为保管,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涂改、损毁。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给。毕业或因转学、退学等离校时由教务处收回注销。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经注册盖章后在该学期内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携带学生证,随时接受校卫人员的检查。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校徽应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经学院(部)核查无误、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由学院(部)教务员每月月底汇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每月第一周的周五各学院(部)教务员到教务处领取补办好的学生证、校徽。
五、各学院(部)应严格做好补办学生证、校徽的审核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应台账备查。
六、因学籍变动或旧证污损等原因换发证件时,按规定酌情收取成本费。如旧证辩认不清按遗失处理。因出借学生证或校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出借人应负相应责任。
七、学生如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一经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提高警惕,谨防他人利用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校学生从事非正当活动。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