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教〔2005〕98号
浙江科技学院教务处
关于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教育,规范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管理,切实提高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一、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申报
1、凡申报开设全院性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且近两年学生评教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只能申报开设一门全院性公选课(同一门课可开设多个班)。
2、每学期第6周各二级学院(部)将下学期本部门拟开设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报教务处。若是新开课或开新课情况,须填写新开课、开新课审批表。
3、鼓励教师开设科学、文化素质类教育课程。
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选课
1、各部门上报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员于第10周将下学期批准开设的课程信息录入选课系统。
2、学生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于第16周进行网上选课。
3、开课教师于第18周到选课系统上下载上课时间、地点及学生名单。原则上选课人数少于30人的课不开设。不开设的课程教师须报教务处确认。
4、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第2周开始上课,前两周为试听周。第3周上课后,学生须到任课教师处再次确认是否选修该门课程。
5、每学期第5周,各开课部门将确认后选修课程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调整好选课学生名单。
6、对确认选修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学生,日常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均按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