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教〔2005〕86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细则
第一条为严格考风、严肃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1、考试时间到,有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4、携带禁止携带的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参加考试的;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属于轻微违反考场规则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2、开卷考试中传接书、笔记、资料等物品的;
3、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试卷,在监考教师口头警示后,仍不悔改的。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事先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传递、接受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张或者传递、接受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物品的;
5、借故上厕所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8、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非组织者;
3、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接收有关考试内容的;
4、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恶劣的;
5、属于重大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预先约定,涉及人员3人及以上的合伙作弊事件中的组织者;
3、通过网络等途径买卖试题、获取考试内容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时发现雷同卷,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事后他人举报、阅卷时发现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处理。
第九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
段要求
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作考试后作弊,据情节,依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处理。
第十条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行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应当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本细则未列举的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概以本细则为准。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