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

通知公告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院办[2007]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2016年度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含申请延期验收的往年校级项目与部分未验收的中央财政、省财政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范围

(一)在《关于公布浙江科技学院2015年度校级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的通知》(教务处[2015]8号)中所公布且未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在《关于公布浙江科技学院2016年度校级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的通知》(教务处[2016]15)中所公布且未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在《关于公布2013-2014年度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教务处[2016]33号)中所公布申请延期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四)在《浙江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指标核定(追加、减)通知单》(浙财教[2015]110号)中所公布且未验收的项目。

(五)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提升地方高校办学水平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5]165号)中所公布且未验收的项目。

(六)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6]57号)中所公布且未验收的项目。

上述验收项目的具体情况见《浙江科技学院本次应参加验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体情况一览表》(附件一),本次应参加验收项目合计30项,总经费4742万元,其中,财政经费2222万元,学校经费1832万元,安吉出资688万元;按立项年度与各二级学院顺序排列见附件一。

二、项目验收的要求

(一)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物资采购与工程改造等硬件设施验收完成后进行,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期满后实验室硬件设施运行状况,安全环境情况,实验室使用、管理、开放、共享、效益与实验教学开展等情况和效益的验收。

(二)项目所属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进度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参加本次验收工作的项目,应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二),说明原因与预计建成时间。

三、项目验收的层面

本次项目验收工作按学院审核、初步验收,学校复核、评定两个阶段、两个层面进行。

四、项目验收的形式

本次项目验收按材料审核、汇报答辩、实地考察、结果评分等方式进行。

五、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附件四)、《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自评表》(附件五)报所在学院。

(二)由分管院长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汇报答辩、现场考察、结果初评后,将上述材料签署初步验收意见后,纸质稿与电子稿各1份在1218日(周二)前报送教务处。

(三)项目所属实验室应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物资采购申报表、物资招标或询价采购材料、购货合同书、物资采购验收材料、大型仪器设备的各类报告与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与记录、仪器设备账册、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运行记录、实验教学日志等实验教学文件与记录及实验室现场整饰等工作。

(四)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材料复核,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汇报答辩(项目确定后通知),专家组对项目提出相应的验收意见,并评定验收结果。

(五)将项目验收结果报分管校长进行审定,批准同意后,发文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六、重要事项

(一)通过本次验收但需整改的项目与未通过本次验收(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反馈验收意见,并限时整改,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项目或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将纳入下一次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

(二)对无故拖延验收时间,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与所属学院领导的责任,并收回项目经费。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各学院年度考核和今后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

通知与附件可在教务处网站首页公告栏上下载。

联系人:叶赛英,行政楼211室,电话:85070289,邮箱:18171512@qq.com

附件一:《浙江科技学院本次应参加验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体情况一览表》(按立项年度与学院顺序分别排列

附件二:《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网上下载)

附件三:《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表》(网上下载)

附件四:《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总结报告》(网上下载)

附件五:《浙江科技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自评表》(网上下载)

教务处

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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