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于3月1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加强纪律建设,严把政治关。要加强作风建设,严把风气关。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把廉洁关。(据教育部网站消息) 2013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2013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加强纪律监督,转变工作作风,推进阳光治校,强化源头治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改革创新、攻坚克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坚决维护政治纪律。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转变工作作风、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国梦”而不懈奋斗。加强对课堂教学、讲座论坛、学术交流、校园网络、学生社团的管理,维护校园稳定 2.开展巡视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要求,突出巡视工作重点,改进巡视工作方式,加强巡视成果运用,真正发挥巡视监督功能。教育部党组将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启动新一轮直属高校巡视工作,组织开展对直属事业单位和驻外教育机构的巡视监督工作。 3.开展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教育部将组织力量集中对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学校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学校院系和课题负责人履职情况。 4.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深化《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教育部将对各地执行两个文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制定的治理择校乱收费实施意见、规范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委员会发布的教辅材料目录进行评估。 二、改进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5.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党组20项措施,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易于实施、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着力形成制度、形成风气、形成习惯。把作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考察考核范畴,建立可量化、可考评的作风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按照中央要求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6.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用好管好教育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加强效能监察,推进效能考核。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建设节约型校园。认真落实新的中小学和高校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经得起公开、经得起监督、经得起审计。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严禁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进一步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出访、出国交流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继续做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控制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 7.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三、推进“阳光治校”,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 8.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和规范科研活动。深化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宣传先进典型,弘扬良好学风。积极探索建立学术诚信同业监督机制,坚决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认真贯彻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视频会议精神,严格落实高校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行为管理的三个《意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研经费监管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科研人员法律规章教育,使科研人员熟悉了解相关制度规定,教育部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完善监督保障机制,整合财务、科研、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力量,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服务和监督。 9.进一步规范高校校办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理顺校办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促进校办企业规范管理的三年计划,对全国高校校办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统计、核查。认真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依法对投资效益进行考评,做好风险防控和跟踪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激励、监督、约束机制。继续巩固教育系统基建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监督,实施跟踪审计,防范工程风险。 10.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教育、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制定或完善高校教师行为规范。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评机制。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纪委加强对高校中层干部、教职工兼职、投资办企业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深化治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11.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问题。以解决课堂内容课外补、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及以升学为目的的集体补课等问题为重点,开展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加强教师职业规范教育;完善奖惩制度,构建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教育部将制定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的禁止性措施,召开现场会推广成功做法。 12.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收费审批程序,遏制各种名义的高收费、乱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义务教育入学与 “奥数”成绩挂钩的行为,斩断利益链条。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完善高校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坚决杜绝“点招”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 13.大力推进教育行风建设。进一步健全自我评议、政府评议和社会评议有机结合的行风评议机制,完善行风评价标准、指标体系,组织开展2013年行风评议活动和教育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把行风建设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完善行风建设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深度融合、有机互动。认真落实校车安全、营养餐改善计划、学生资助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加强部署、加强指导、加强督查。坚决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在媒体曝光。 五、建立符合教育特点的惩防体系 14.加强惩防体系科学规划工作。认真总结教育系统惩防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成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惩防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着力做好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解,完善督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15.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抓好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化大中小学校廉洁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充分发挥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在廉洁教育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廉政研究机构作用。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纪委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理论研讨会,推动反腐倡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16.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信访监督等制度。结合教育综合改革,科学配置权力,有效制衡权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滋生。建立教育改革措施出台前的合法性、廉洁性论证评估机制,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认真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结合大学章程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深入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出台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若干意见》,积极探索对高校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继续开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审计综合效应。积极探索高校反腐倡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深化党务、政务、校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7.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格落实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案件查办协调机制,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人事财经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处贪污挪用套取科研经费案件;严肃查处校办企业、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对重要典型案件的剖析,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案件治本功能。加强中小学校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部将进一步完善监督举报受理中心工作机制。 18.加强责任制落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保证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反腐倡廉工作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努力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坚持锲而不舍、攻坚克难,既着力治标、又注重治本,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拿出新办法,对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新突破。 附件:《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体现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教育部领导班子对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机关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政风行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接受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党组书记是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八条 成立教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部党组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长由部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部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直属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牵头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部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风建设的指导、督促,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调查处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驻部纪检组协助部党组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部党组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部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依据需要,部党组书记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与部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向部党组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部党组。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巡视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部党组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会讨论提任司局级干部和提任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其中,提任属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的干部,应同时征求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加强巡视监督。依据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部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纪委,直属高校所在地纪委等有关机关和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驻部纪检组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关纪委具体负责部直属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应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