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使用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学院办公室 点击次数:发布时间:2014-06-27

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使用补充说明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有关规定,现将个人公务卡使用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 凡《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特殊不可抗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批确认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

二、 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交易凭条(银联、网购小票)等原始凭证。如无网购小票,可提供公务卡消费明细截图。

三、 严禁个人借款;按规定不得以预借款的方式将款项预先转入个人公务卡用于提现。

四、 差旅费报销:按上级规定差旅费不准预借款,火车票、机票可通过网购平台支付或单位转账支付。可将出差伙食补贴、杂费部分划入个人公务卡,其他部分按公务卡强制目录执行。

五、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会议费等集中采购目录所要求的项目,必须先办理政府采购流程,凭政府采购确认书做为报销依据。

六、 除上述补充说明外,其他公务卡结算事项暂按原公务卡强制目录的通知执行。

七、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85070863 程丽

具体内容见附件

关于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使用补充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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