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学毕业生成为国家需要的优秀人才,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前30%名次以内。
3、入学以来,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成绩无不及格。通过本专业英语(英语四级425分以上)、计算机(规定免考的专业除外)等级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
4、在校期间获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学金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等;奖学金要求三等以上(含三等)。
5、专升本的毕业生可包括在大专期间获得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但必须有一项奖项或荣誉称号在本科期间获得。
6、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身体健康。
7必须取得毕业资格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8、考研上线者及考公务员政审通过者凡符合上述条件1、3,并经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可直接推荐申报校级优秀毕业生资格。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以各专业为单位,省级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按照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确定,本科毕业生为4%;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16%。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工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评选条件,在班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学工组讨论确定报送名单,并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册”、“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册”。报送名单要求报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打印稿须经二级学院学工组审定并签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学校学生处。
2、学校将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并对初评拟定的优秀毕业生通过有关网站等向用人单位特别推荐,以利于优秀毕业生的求职择业。
3、公示的优秀毕业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资格:
⑴无法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⑵受到违纪处分者;
⑶出现其他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情况者。
4、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其他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