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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通知

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2 10:33:53 阅读次数: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21〕7号)和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只受理教育学科的研究成果,非教育学研究的成果不予受理。参评成果限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成果均可参评。

3.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十三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也可参评。

4.凡参加过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的成果,无论获奖与否都不能参评。

5.参评成果主要分为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6.参评成果类型只能从著作(包括工具书和教材)、论文和决策咨询报告中选择一类,每人只能申报一项,不能将个人多项成果汇编成册。系列丛书中不同作者的单本著作必须独立参评,不能整体参评;个人撰写的多卷本著作须整体参评,不能拆分单评。

7.决策咨询报告需提供批示或采纳证明,对因保密原因无法提供的,责任单位要核查确认并为其提供证明。

8.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供出版物原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供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

9.中英文成果均可参评(其他语言的需提供中文版)。


二、申报评审程序

1.各市教科规划办和有关高校根据全规办和省教科规划办的申报要求向省教科规划办进行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 本次成果推荐遴选流程如下:

(1)初审:幼儿园、中小学及市属教育行政部门等由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初审;各有关高校由科研处负责初审;

(2)复审: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将对审报材料的资格及规范性进行核实,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参加遴选;

(3)评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国内知名专家进行打分,根据打分由高到低产生最终推荐名单。


三、申报名额分配及要求

因全规办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各市教科规划办及有关高校需在符合条件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地市名额分配:杭州、温州地区可申报6项、舟山地区可申报2项,其他地区可申报3项(不含宁波)。

高校名额分配: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宁波大学可申报4项,有师范类的本科院校可申报2项,其他高校可申报1项。


四、申报材料

1.省评纸质材料:申报评审书一式一份(可为复印件),参评成果1份(可为复印件)。申报评审书文本要求统一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以上材料独立装袋,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单位-姓名-省评”。

2.国评纸质材料:申报评审书一式六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参评成果原件1份,申报评审书文本要求统一用计算机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重要影响及效果等证明)放在评审书中,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以上材料独立装袋,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单位-姓名-国评”。

3.电子材料:各项目申报评审书、汇总表,均以“单位-姓名”命名。


因学院需要进行排序,申报的老师需将申报所需的所有纸质材料(省评、国评分开)和电子材料(评审书+汇总表)在4月20日前交给科研秘书,逾期不再受理。同时将评审书(附件3)和汇总表(附件4)发送至邮箱zustwang@zust.edu.cn, 邮件名称为“姓名+2021全规成果材料”。所有材料均不退还。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 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及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2.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3.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4.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汇总表

附件:开展第六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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