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要求,重点突出、统筹兼顾;重点引进重点建设学科、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学科和学校优势学科急需的高水平大学的知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等拔尖人才和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同时统筹考虑其他学科建设急需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三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强化以院为主体的管理机制。坚持科学规划、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类别
第四条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
A类:拔尖领军人才
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首席科学家等可全职引进的国家级人选,年龄一般要求50周岁以下(院士除外)。
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学校组织评定确认具备以上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
B类:学科带头人
在各自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突出贡献,可以起带头作用的专家或学者,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担任学科方向负责人的能力与水平,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有良好的品德与学术道德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职称 和 博士学位(艺术类硕士学位),年龄一般要求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急需的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近5年,新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及以上、新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或其它较大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刊物的影响因子和论文的他引率较高;经学校认定,承担重大横向项目,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取得重大显著成果,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学校组织评定确认在本学科某些领域取得了特别突出的学术成就。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其业绩水平,经同行专家评议可直接确定为学科带头人。
C类:学术骨干
具有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谨求实的作风和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强,有创新精神,与国内外同行有广泛联系,本人研究方向属于本学科前沿,有强势的发展潜力。
近5年,新主持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或其它较大横向项目;在海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高影响力论文或著作。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其业绩水平,经同行专家评议可直接确定为学术骨干。
D类:优秀海外博士(含博士后)
在国际名校或著名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含博士后工作)的中青年人才,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下。
E类:优秀国内博士(含博士后)
国内知名大学、研究院所 毕业的 博士研究生。具有比较明显的学术科研成果和较好发展潜力,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下。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五条学校为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首聘期内提供安家购房补贴、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和条件。A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参照《浙江科技学院拔尖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详见附表。
人才 类别 |
学科 建设费 |
科研 启动费 |
安家费 (外埠) |
购商品房 补贴 |
过渡期租房补贴 (24个月) |
A类 |
按《浙江科技学院拔尖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 |
B类 |
视学科提供20-100万元学科建设经费(含科研启动经费)。 |
6-8万元 |
70-100万元 |
2000元/月 |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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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元 |
4-6万元 |
50-80万元 |
1600元/月 |
D类 |
/ |
6-8万元 |
3-5万元 |
30-50万元 |
1400元/月 |
E类 |
/ |
4-6万元 |
2-3万元 |
20-40万元 |
1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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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购房补贴期为十年,工作满十年后首期借款转为补贴,其余从次年起分十年等额发放。
2.选购经济房的须满足相应申购条件,补贴一般按商品房补贴标准的1/2发放;翰墨香林教师专用房原则上分配给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3.引进人才不需购房的,可享受住房特殊补贴,补贴一般按购商品房补贴标准的2/3分年度等额发放。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待遇可上浮,额度与其后期的业绩挂钩绑定。
第七条引进人才中符合学校或上级有关人才项目选拔和申报条件的,学校将予以积极推荐。对于受聘期间获得学校或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的,实行“就高”原则,即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低于学校特殊津贴的,则由学校按规定补足;反之,则不再享受学校特殊津贴。
第八条引进人才到校1年内取得标志性成果,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协议,兑现相关待遇。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安家购房补贴、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制定引进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发布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或由人事处授权各用人单位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应聘及遴选。
(一)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对其学历背景、教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及发展潜力及应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核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报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有引进意向的,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拟引进人员审核表》,同时加强人才引进政审工作,填写《拟引进人员现实表现情况登记表》,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初审,人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三)经人事处组织审议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A、B二类人才提请校党委会审核。个别特殊人才经快速通道研究决定。
(四)手续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才,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我校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我校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职能部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各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实行院长(主任)为第一负责人、党政共管负责制。组织实施年度进人计划,对应聘人员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氛围。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伯乐奖”,鼓励广大教职工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举荐贤良,鼓励通过学术联系,多“走出去,请进来”,及时发现人才、举荐人才和延揽人才,所推举的高水平人才或团队一经录用,分别给予举荐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部门)2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十五条大力引进海内外高水平创新科研团队,优化引才环境,提供适当配套经费与科研平台,配备工作团队或助手。
第十六条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10年。工作合同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等内容。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A类、B类、C类人才注重聘期考核。用人单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聘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引进人才,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