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高校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12 22:26:00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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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浙教高二字[1995]187号文件之附近件二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和浙职改字(199013号、浙人复(1993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省高校发展的实际,对当前高校从事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管理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涉及多种学科的社会科学。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需要一批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人员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评聘相应的研究人员职务。
二、高校评聘各级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职务,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支持标准,保证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教育管理学科的特点,既要注意考核基础理论和学术水平,又要考核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实绩,择优晋升。
三、评聘范围。
1 、在普通高校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专职研究人员。
2 、在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兼职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三年或三年以上,并有一定成果的人员。
3 、上述人员中,可以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
四、评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在高教管理研究方面业绩特别突出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晋升。
五、评聘教育管理研究中、高级职务,必须参加外语统考。鉴于历史原因,1966年底前毕业的人员,晋升高级职务,业绩突出者,经审批,外语不合格亦可参加评审。
六、论文、论著和科研成果。晋升教育管理研究职务,必须有本专业的论文、论著。晋升中级职务,必须有正式发表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论著)一篇(部)以上;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任职期间正式发表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论文、论著两篇(部)以上。
七、教育管理研究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由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
八、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摘自职改字(1986)第73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
1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
1 、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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