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
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

2013-09-12 22:32:21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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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职改字[1986]11号《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高等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或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查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十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2、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成绩卓著。
2、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附(一):一般院校破格推荐晋升讲师职务条件
摘自浙教高二字(1992)第205号《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讲师职务条件的意见》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或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译著。
3、在助教任期内近两年年度考核成绩连续优等者。
4、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获得省、部级四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教学、教改、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出,并获省部级优秀教师等称号或任职以来至少获校级先进工作者两次。
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近四年教学工作量超额完成20%,并教学效果良好。
附(二)、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条件

本科院校教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任现职以来担任过两门(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教学效果良好。
3、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刊物上发表过三篇(部)以上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论著(其中一篇(部)以上的第一作者)。
4、本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2)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者。
3)在本专业范围内成绩显著,有一定知名度、被同行专家一致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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