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浙高教二字(1995)187号文《关于浙江省高校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浙人复(1993)187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范围。凡专职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评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必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
上述人员中,可以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二、岗位数额(指标)。首次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所需的中、高级职务限额(岗位数),由国家教委下达。随着职称改革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在上级下达的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岗位。
三、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要求按国家教委(87)教师管字012号和(1987)教职称字061号执行。
1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本科以上学历。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审中、高级职务必须参加外语统考。考虑到历史原因,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生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晋升高级职务,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审核,外语考试不合格亦要参加评审。
3
、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有论文论著要求。晋升讲师职务,必须要有正式发表的本专业的论文、论著一篇以上;晋升副教授以上职务,必须要有任现职期间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教材两篇(部)以上,其中有一篇(部)必须是本专业的。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摘自浙职改字(1987)75号文《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关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任职条件
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在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大学本科毕业,一年见习期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获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者,可评聘为助教职务。
2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教职务工作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获第二学士学位且已担任助教职务工作两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察,表明能胜任或履行讲师职责者,可评聘为讲师职务。
3
、担任讲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且已担任讲师职务工作两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或履行副教授职责者,可评聘为副教授职务。
4
、担任副教授职务工作五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或履行教授职责者,可评聘为教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