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一次。
2、教职工在初期、见习期内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定级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 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4、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5、教职工国内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进行。
二、路费报销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省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学校负担。
3、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座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卧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4、教职工探亲假车费必须当年报销。
5、教职工利用寒暑假、五一、国庆节探亲,探亲费的报销必须在各假期后的一个月内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报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所在部门核实相关内容;
3、人事处审核;
4、计财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