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政〔2007〕78号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科院政〔2005〕152号)文件精神,凸显我校国际化背景下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进一步规范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方针,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必须服务于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
(二)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主线,充分体现学科建设在公派出国(出境)进修人员选派中的导向作用;
(三)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
二、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符合因公出国(出境)政审的基本条件,近两年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无教学事故;
(二)在校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
(三)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入选学校“四级人才梯队”的人员优先;
(四)已公派出国进修半年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申请再次公派出国;
(五)具体选拔条件和要求遵照申请项目选派办法执行。
三、出国(出境)方式及资助办法
(一)国家公派
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出境)人员,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二)学校公派
学校公派包括: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人员;除国家留学基金以外的其他各类基金项目派出人员;因工作或学科建设需要,获得国外经济资助人员;自费考取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人员经费由外方资助,学校承担国际旅费、交通费、护照签证费等费用的60%;其他各类基金资助或获国外经济资助的派出人员的经费由相应的基金资助、国外资助或由所在部门、个人承担。
四、申请程序
(一)国家公派: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审批。
(二)学校公派:
校际交流公派项目: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审议,报学校审批。学校其他公派项目: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五、管理
(一)公派出国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学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派出部门保持联络,定期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三)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及所在部门报到,并提交出国(出境)期间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四)公派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学成回国后,应在学校服务三年。在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辞职等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及学校批准,并按留学协议规定缴纳违约金等费用。
(五)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出国(出境)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出国(出境)期限的出国人员,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延长申请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延长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出境)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再保留公职。
六、待遇
(一)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出境)期限内,工资照发;因工作或学科建设需要,获得国外经济资助人员和自费考取国外(境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工资暂存,待其回校报到后,补发暂存工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者回校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
(二)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工资暂存,待其回校报到后,补发延长期限内的暂存工资。
(三)公派出国(出境)人员出国报到后,次月起恢复相应的绩效工资等待遇。
(四)按期回国公派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按政策规定参加调资。
七、有关费用
(一)国家公派出国(出境)人员须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其考务费由学校支付。学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语言水平由学校组织考试。
(二)国家公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外语培训费用由学校支付80%,培训所需资料费自理,杭州至培训地点的国内旅费由学校支付一个来回。
(三)出国(出境)人员体检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八、本暂行规定适用对象是公派出国(出境)三个月(含)以上的教职工。
九、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十、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