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在册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学术论著发表、学术交流、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学术评选活动等。
第四条本规范是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参加学术研究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诚信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学术规范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学术活动方面的规范。
第六条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坚持科学真理,勇于创新,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领取和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
(四)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五)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六)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七)对参与导师主持课题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应当征得导师同意;
(八)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等材料真实性;
(九)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十)学术界公认适用研究生的其他学术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发表论文时,引用他人著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五)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将他人列为研究成果署名人;
(六)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在集体研究项目中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或作为学术会议论文发表;
(八)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
(九)在学术活动中不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有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十)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
第八条研究生如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研究生导师及培养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及本人态度,培养单位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应带头践行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并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从事学术活动。如查实其导师和他人应同时承担责任的,则同时依规依法追究其导师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修改或者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