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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开展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20 00:00:00 点击次数: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初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获得学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个月以上见习试用,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前后专业工作年限相加满3年且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应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应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为员级;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员级工作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已具有初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岗位变动,须转聘现岗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人员中,初定(转定)教师系列助教、讲师及教育管理系列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将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报人事处。

2、申报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考核意见,

3.申报材料请于1月25日前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三、上报材料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双面打印)一式2份、《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1份;

2、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论文复印件1份;

3、《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名册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114036@zust.edu.cn

http://portal.zust.edu.cn/special/detail.asp?r_id=3381&s_id=8

人事处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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