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暂行规定
(浙科院外〔2008〕3号,2008年11月4日)
为规范我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短期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访问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短期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访问是指为期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开展工作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访问应以国际交流合作为依托和出发点,密切结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人员交流。
(三)凡以上与学校业务有关的出国或赴港澳台访问一律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持浙江省政府签发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办理经费(含科研经费)报销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身心健康,符合因公出国的政审基本条件,近两年未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未有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出访任务确属学校工作需要;
(三)外语水平符合派遣国或地区的外语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校级及以上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或校青年骨干教师,或院(部)优秀青年教师优先予以考虑。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短期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访问申请表》(见附件),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
(二)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国际交流合作的校领导审核和校长批准;申请人为校中层干部还需先由部门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核,特殊情况下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其他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两周内将出访工作报告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五、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