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促进学校教学改革与创新,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学校标志性教学成果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各类教学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成果等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浙江科技学院。
第三条各教学奖励申报人在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时,需按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无佐证材料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项目,若再次获奖,则按已奖励金额与最高级别奖励金额的差额,给予补发。
二、奖励标准
第五条各类教学工作奖励标准见下表。
项目类别 |
奖励标准 |
专业建设项目 |
国家级10万元/项 |
课程 |
国家级6万元/门 |
教材/教研项目 |
国家级规划教材/项目2万元/部(项)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10万元/项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国家级20万元/项 |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
国家级10万元/项 |
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 |
国家级3万元/项 |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
国家级4万元/项 |
教学成果奖 |
执行《浙江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大学生科技竞赛 |
执行《浙江科技学院大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 |
注:国家级项目是指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以上未列举的教学工作奖励(如艺术教学类获奖、国际合作类教学项目等),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建设有重要影响的教学工作,完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由教务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奖励程序
第七条教学奖励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申报一次,在每年1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内各项奖励的申报。由申报奖励项目的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经学院(部、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所有申报奖励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批准;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教务处负责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和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在申报及执行奖励制度时,必须提倡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及处分。若奖励后发现有上述问题者,应立即追回奖励和全部奖金。
第十条凡申报奖励项目权属有争议的,不受理申报;待争议解决后,按本条例申报。
第十一条凡属于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建设)项目奖励,奖励费在项目建设配套经费中提取(若无配套,奖励费可在教学日常经费中列支),立项后先支付奖励金额的50%,验收合格(或结题)后再支付另50%。
四、附则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与科研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类别由科研处和教务处共同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奖励金额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浙科院教〔2013〕34号)同时作废。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