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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团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点击数:更新时间:2012年10月30日 11:10

各分团委、团总支、团支部: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团组字【20099号文件的要求,经校团委研究,决定将团费缴纳标准调整如下: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五、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

六、 本规定自201236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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