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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处关于给予兰XX记过处分的通报

发布单位 : 时间 : 2015-09-09浏览数 :

XX,男,甘肃泾川人,199656日出生,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2014级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生,学号114XXXXXXX

该生在201571日进行的《大学英语3》课程的期末“诚信考场”考试中,携带手机,通过手机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被巡考教师当场发现。

根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细则》(浙科院教〔201116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讨论决定,给予兰XX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处

2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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