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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相关专项经费执行力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 2013-10-12 08:42来源:学科建设处 作者:sxz
各相关学院、省级重点学科:
学科建设的相关专项包括“十二五”省高校重点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补助专项、中央支持地方和地方提升专项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特别是有力推进相关专项经费的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学院及学科负责人认真落实。
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省高校重点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负责制,相关二级学院要成立由学科负责人、方向带头人、教授和学术骨干等人员组成的学科建设工作组。学科建设的重要事宜以及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等一般要经过学科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各二级学院要加强指导、协调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二、各省级重点学科要严格按照《浙江科技学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科院科〔2013〕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学科点的建设及其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
三、学科建设的着力点主要包括汇聚学科队伍、提升科研水平、加强人才培养、保障实验条件、浓厚学术氛围、扩大学科影响等方面工作;学科建设成效主要体现在标志性人才、项目、成果、平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地方能力等水平指标。学科建设处将对我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成效建立动态的指标数据表,以及根据武书连和邱均平的学科排名情况,定期通报各个学科的状态数据和排名情况。
四、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同于科研项目经费,要重点围绕如何提高整体学科实力以及调动每个学科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可按要求用于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环节;各重点学科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把学科建设任务或部分相关工作分解落实到若干工作小组,同时制定本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管理细则,报学科建设处备案。
五、各学科必须按照申报计划、经费预算、经费管理办法等要求,高效、科学地使用好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特别要重视经费的执行进度。今后,学校将委托审计部门适时对学科建设相关专项经费进行审计,学科建设成效和经费使用情况将作为学校配套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
六、学科建设其它相关专项,包括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补助专项、中央支持地方和地方提升专项等,请相关学院及相关负责人及时完成建设任务,加强专项经费的执行力度,务必避免财政拨款回收。特此通知,希各周知。


学科建设处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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