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研〔2018〕22号
浙江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科技学院
2018年12月12日
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创新活动,推进联合培养基地产学研有机融合,多方面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应用前景较高的原创性成果,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创新基金良好运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基金的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学校每年投入10~20万元作为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视研究生教育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创新基金可以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研究生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条凡社会资助基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在创新基金下设立具有独家冠名权的专项基金。
第四章 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或者应用前景广泛、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资助范围为:
(一)具有原创性和应用前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与所学专业和研究领域紧密结合的研究项目;
(三)为准备申报各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的研究;
(四)预期能取得创造性或应用性成果的研究课题。
研究生院可以依据学科发展、培养目标和产学研合作需求,每年发布当年的资助范围或资助重点。
第六条创新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五章 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及资助金额
第七条基金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基金的申请对象为浙江科技学院在校研究生(含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二)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鼓励以团队名义进行申报,以整合研究力量。对中外研究生联合申报的项目,评审时给予倾斜。若以团队名义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负责人;
(三)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相关学科领域内至少一名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专家学者推荐;
(四)申请者必须具备申请项目的前期研究基础或研究准备;
(五)申请者及团队成员获资助项目如未结项,不得参加下一项目的申请。
(六)鼓励申请者研究和探索与导师研究领域及研究项目或者与联合培养基地相关联的内容。
第八条理工类基金资助金额为: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人文社科类基金资助金额为: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0.6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2万元。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的金额,由研究生院最终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
第六章 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条创新基金采取研究生本人申报,学科、二级学院审议推荐,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评审工作一般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其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首先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并向所在学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所在学科、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后,签署审议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将所要推荐的《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报送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资格、申报项目的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基金资助范围及要求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拟立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
(四)研究生院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一条基金资助项目评审标准
(一)一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证充分,推理严密,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二)重点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须为本学科前沿,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思路和技术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能够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成为校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4.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提供项目阶段性成果,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核拨下一阶段经费;如没有提供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则停拨经费。《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下一阶段研究计划等。
第十三条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原则上在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项目如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第十五条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收回项目剩余经费。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擅自中止研究的将记入该研究生的诚信档案,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创新基金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若未经报批,擅自对资助项目进行更改,造成项目实质性变更的,研究生院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将记入该研究生的诚信档案,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可视情况收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院除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外,收回项目经费。还将按《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浙科院研[2012]7号)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结项审批表》,并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验收申请表,以及基金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说明,一并报送研究生院申请项目结项。研究生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负责项目的结项评审工作,并签署研究成果结项审定书。
第十九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或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等。以“浙江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一)理工类重点项目结项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SCI、EI-JA 或相当级别收录的学术期刊、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2.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0项);
3. 在SCI、EI-JA或相当级别收录的学术期刊、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
(二)理工类一般项目结项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SCI、EI-JA或相当级别收录的学术期刊、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5项)。
(三)人文类重点项目结项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SSCI、A&HCI、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收录文章或相当级别收录的人文社科权威级学术期刊、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 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 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须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 20 万字以上学术专著,结项时须出版。
(四)人文类一般项目结项时,须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须在一般出版社出版 20 万字以上学术专著,结项时须出版。
(五)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成果得以应用,并以此创办企业,可作为结题条件。
注: SCI 一区及浙江大学 TOP100 期刊论文一篇视同于两篇SCI论文。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校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均可在成果公布一周内向研究生院出提出书面意见。研究生院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调未果的,由研究生院最后裁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项目一般以1.5-2年为完成期限。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结项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在毕业前可以延期一次,一般为半年,不得超过毕业年限。每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延期结项一次。对超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经费,撤销其立项,并记录到项目负责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基金的申请、立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创新基金核拨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项目经费由项目成员共同使用,依据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各学科、二级学院对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
第九章项目成果归属
第二十六条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本人共同所有。
第二十七条项目成果(含研究期间成果)在校内外报刊上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本课题由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否则,所有费用不予拨付或报销。对已拨付或报销的费用,研究生院保留追缴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科技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浙科院研〔2015〕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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