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人〔2010〕 104号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今后3-5年,培育150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产学研紧密结合、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的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 第三条创新团队建设按照“环境、人才、平台、项目”四位一体的要求,以同行公认作为评选的基本原则,以人才培育质量和标志性成果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创新团队连续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资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范围: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鼓励跨单位整合,集聚优势科技人力资源。 第六条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应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内。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个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也可根据需要设立2-3名共同带头人;团队带头人每年应在团队牵头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第八条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结构。人数应在20人以上,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来自企业或基层的成员不少于1/4;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核心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倡创新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学风正派,创新团队成员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九条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应在《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等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科技创新工程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和战略性产品开发,其研发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应在相关研发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第十条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已有的技术发明和研究成果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创新团队建设应与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等创新载体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对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方和单位扶持力度较大、扶持措施扎实,与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平台紧密结合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创新团队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报团队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浙江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为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管理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科协为遴选、管理的参与单位。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负责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遴选时,负责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候选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团队。 第十七条牵头单位组织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进行同行评议,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首轮入围创新团队名单。专家组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遴选委员会,听取首轮入围创新团队有关情况介绍及答辩后,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并报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各种书面异议,组织进行核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省委、省政府发文命名为“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 第六章 支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正式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设周期内,创新团队应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工作。建设周期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后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省重点创新团队称号。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助经费专门用于团队内中青年(一般指45周岁以下)成员的培养,定向用于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研究、中青年成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发放科研劳务补贴以及团队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助经费。创新团队及带头人须遵守法律和财政、财务纪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劳务费开支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助额的1/4,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务费开支比例时,须经由依托单位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创新团队在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但在建设期内,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创新团队在专项资助经费额度内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一般项目(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再另行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创新团队应注重技术成果的市场导向,将知识产权的获取、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的绩效作为成员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八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对于创新团队在建设和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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