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研〔2016〕3号
浙江科技学院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016-2020)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浙江科技学院全面推进学科建设计划(2015-2020)》(浙科院政发〔2016〕1号),切实提升学科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学位点建设的步伐,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为目标,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结合国家和浙江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深入推进学校学科分层次建设,大力支持以工学、艺术学、管理学为主,以文学和理学为辅的“3+2”学科门类的发展,夯实校级学科体系基础,以建成省级及以上一流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等学科平台和硕士学位点为总体目标。凝练学科方向,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学科队伍,形成学科群体优势,培育出学科特色和亮点;结合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科研或学科平台(基地、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团队)建设,瞄准学科前沿,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解决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创造出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研究成果;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优势特色学科,显著增强学校综合实力。
二、申报原则与考核
(一)申报原则
1.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一级学科申报;有特色的高水平交叉学科可自定学科名称申报。
2.校级重点学科应围绕国家与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紧扣学校发展规划。
3.校级重点学科应已经经过若干年建设、有扎实基础,形成优秀学术群体并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4.具有校级及以上科研或学科平台(基地、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团队)、硕士学位点等作为支撑。
5.已立项并正在建设期的省级及以上一流学科,不在校级重点学科申报之列。
(二)考核。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周期为3年,根据年度与周期考核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周期考核优秀的学科可优先进入下一轮滚动资助,优先申报省级及以上一流学科、硕士学位点等平台,对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三、申报条件
校级重点学科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发展需要,具有鲜明的学科特色和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发展。
1.学科队伍。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业务水平高,竞争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梯队,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70%。
2.带头人。学科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学科方向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3.学科方向。申报学科应有三个及以上明确的、有特色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取得比较突出研究成果。
4.科学研究。近5年来主持(完成或在研)若干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理工科近5年取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服务社会、地方、行业、企业等取得明显成效。
5.人才培养。承担有本科专业或研究生专业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取得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
6.基础条件。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科研实验设备及场地,能为持续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四、申报程序与评选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科按要求填写《浙江科技学院重点学科申请表》,各学院(含部、中心,以下同)学术委员会审核相关学科的申报材料,评选出本学院拟申报的1-2个学科,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上报学校。
2.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申报要求作形式审查,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议。
3.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遴选出入围名单。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
五、建设任务
(一)学科队伍。校级重点学科要切实妥善处理好学科队伍的新老交替,大力培养年轻的学术骨干,通过培养和引进,建设一支学风端正、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二)科学研究。校级重点学科要在基础研究、知识创新、智库服务和科技开发等方面起示范作用,突出学科特点和研究优势,努力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建设期内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申报和承担一定数量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并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2.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高质量的专著或教材;
3.理工科获得若干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人文社科获得若干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4.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
5.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承担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任务,实施成果转化,切实解决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人才培养。在建设期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改革项目,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取得一定数量的教学改革成果。
(四)基础条件。在建设期内,校级重点学科能够积极争取校外资源,努力改善本学科所需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等基础条件。
六、建设管理
1.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学科建设推进工作,制定全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方案,审核各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方案,对各重点学科的建设进行检查、督促、评估和验收。
2.校级重点学科的重大事项要经学科所在学院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3.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计划、发展规划、经费使用计划并实施;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学科平台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检查、评估等材料的组织。
4.校级重点学科每年年初制定相应的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各重点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同时递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由学校实施年度考核。
七、经费投入与使用
(一)经费投入与核拨
1.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专项资金安排,首期投入理工科类每个学科15万,人文社科类每个学科10万。以后按学科年度考核结果滚动投入,每年5-15万,考核不合格停止投入。
2.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领学科队伍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等,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增强学科的发展能力。
(二)经费使用范围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开放基金、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2.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实施研究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
3.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资助发表高水平论文、出版专著和教材等。
4.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
5.开放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各学科,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
6.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
(三)经费使用要求
1.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资金支出情况。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2.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资金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八、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浙江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浙科院政〔2006〕125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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