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研〔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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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有关硕士学位评定的以下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有违反规定但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五)研究与授予硕士学位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有关硕士学位评定的以下职责: (一)审查本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二)审查指导教师是否具备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三)审查有关学科申报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四) 审查硕士研究生政治思想情况,是否完成培养方案,所学主要课程是否符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提出答辩委员会名单; (五)提出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六)审议有关授予硕士学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未经学校同意,申请人不得擅自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复审后,确定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导师评语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研究生作结业处理者; (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 (三)有不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课程和研究成果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的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学校学位论文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九条硕士学位申请程序:(一)导师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审定。 (二)学位点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组织预答辩,并对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时,方可同意申请。 (三)学位申请人在通过预答辩以后,将学位论文按照评审要求,送交各二级学院。 (四)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连同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表,以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同报学位点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复审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组建论文答辩委员会,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经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均须举行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应到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毕业后2年内如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补授其硕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由学校聘请,论文由二级学院组织送审。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在答辩委员会主持下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具体要求按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四条同意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填发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为准。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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