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成现代化应用型大学,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学科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组织,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校设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含部、中心等,以下同)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9—35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校共享院士、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校在编在岗的全职教工,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可根据需要设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秘书处挂靠负责学科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长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负责教学、科研和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与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评议和咨询等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相应行政职能部门。 各专门委员会由7—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不少于1/2。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部分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家,但人数一般不超过专门委员会总人数的1/2。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选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竞争性评审各类项目时可临时设立专家工作组,完成委员会授权的评审、推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会同意,予以增补。增补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获邀请参会时,计入参会人数,享有参会委员同等权利;未获邀请参会时不计入参会人数。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议事规则以及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章程或议事规则;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端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审议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制度和措施,论证学科建设计划与发展规划,评审和推荐学科平台建设项目、学位点建设项目、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等重要学术事项,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二)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评议拟引进高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人才计划人选,论证有关教师评价的学术标准和方法等重要事项,讨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制度和举措,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人才基地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规划,评审、推荐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奖项和专业平台等,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四)科学研究委员会是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评审、推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成果奖项、专项基金等,论证有关科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等重要事项,论证学校科研工作规划等学术事项,遴选、审核和把关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学术机构。审议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请校内外专家参与,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项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安排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形成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会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
第五章 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对全院学术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议和部分审定的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全职教工,其它条件参照第七条(一)、(三)、(四)要求。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不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领导职务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鼓励由非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执行,最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核准并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根据学院的学科建设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院外专家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学位点建设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等各类项目、成果、平台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评审、推荐各级优秀学术人才,承担学院拟引进师资的学术考核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初审工作; (四)审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规章制度; (五)学院其他相关的重要学术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和义务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章程或议事规则应结合本学院实际,广泛征求学院教工意见,参照本章程制定,并依次交学院教代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核准,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