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院研〔201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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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校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顺利产生,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浙科院研〔2015〕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人数与任期 1.委员人数。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拟设委员33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数不超过1/4,不担任机关党政领导职务、二级学院(含部、中心,以下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委员数不少于1/2,连任的委员数不高于2/3。 2.任期。本届委员任期为4年。任期间退休或离校的委员,退休或离校时自动免去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选。 二、委员产生办法 (一)委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校在编在岗的全职教工,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4.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委员的产生程序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1.第一轮推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选) 二级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分别召集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采取简单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本单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2.第二轮推选(委员候选人推选)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开展学术工作等需要,召开本单位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大会,采取简单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本单位额定的委员候选人。 各二级学院第二轮可推选的本单位委员候选人数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第一轮可产生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数原则上为本单位委员候选人的1.2—2倍,具体数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一、二轮推选由各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以及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制订选举办法(须至少提前1天交送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依据制订好的选举办法有序组织第一、二轮推选工作。经推选产生的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核实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机关及直属单位正高级职称教工纳入相关学科进行推选;机关及直属单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工享有投票权,到所属学科二级学院进行投票,由各二级学院通知。 3.第三轮选举(委员换届选举大会) 学校召开全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出委员33人。本轮选举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制订。 当选的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核准,由校长聘任。 4.主任委员会成员选举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三、委员推选、选举的工作纪律 1.严禁拉票贿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干扰推选或选举工作。 2.不准在推选或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安排消费或者联谊活动、打电话、发短信或邮件、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拉取选票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好处;不准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推选或选举期间私自向他人散发各种宣传材料等;不准阻挠对违反推选或选举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3.委员候选人提供材料应真实有效。 4.干部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5.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候选人资格,直至严肃处理。 四、其他说明 1.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2015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备注:表中“+1”或“+2”是指纳入该学院进行推选的校领导数。 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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